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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乙与杨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公民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怀化市鹤城区鹤阳法律服务所(略),住(略),公民身份证号码: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公民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系杨某某之子,公民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黄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系杨某某之媳,公民身份证号码:x。

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上诉人黄某乙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2009)方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3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5月5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黄某乙的委托代理人唐某某,被上诉人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黄某丙到庭参加了诉讼。

经审理查明:杨某某与黄某乙系同村村民,双方家庭曾为位于杨某某之子刘某家附近的一菜地的权属多次发生纠纷。2009年3月16日19时许,杨某某在该处菜地里栽枣树时,黄某乙赶到该处菜地制止杨某某栽树,还将该处菜地里的蔬菜全部毁坏。双方相互发生拉扯,在拉扯过程中,杨某某倒地受伤。后经110民警赶到现场制止,双方才平息冲突。杨某某被110民警送至中方县红十字医院救治。2009年3月18日,杨某某被转送怀化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杨某某在怀化市第一人民医院急诊科治疗11天,其伤情经诊断为:1、头、胸、右上肢打伤;2、脑震荡。2009年3月23日,杨某某的伤情经怀化市博爱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杨某某的损伤属轻微伤(偏重);医疗时限为4-6周。杨某某在治疗期间共花费医药费4369元、交通费550元、司法鉴定费600元。杨某某于2009年5月1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黄某乙赔偿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x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案在庭审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黄某乙赔偿杨某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500元,限本调解书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杨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黄某乙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文利

审判员彭湘平

审判员李东恒

二○一○年五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杨某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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