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张某某诈骗、非法买卖制毒物品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又名张X、张丽华、张正红、张硕博),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聂某某,河南中涵(略)事务所(略)。

永城市人民法院审理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一案,于二О一О年八月二十日作出(2010)永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张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一、诈骗罪

2007年4月份,被告人张某某以有医药生产项目,有能力生产药品“罗美昔布”、“米诺地尔”为名,骗取李X信任。由张某某提供“生产技术”,李X出资并提供场地、设备等,成立了永城市菲尔玛玺手性化学研究所。张某某以李X应先支付技术费用才能与其合作为由,骗取李X现金x元。2008年5月份,因被告人张某某生产不出所承诺的产品,经李X多次向其追要,张某某退还x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x元退还被害人李X。

上述事实有下列主要证据证实:

1、被害人李X陈述。张某某自称系中国药科大学毕业,留学日本的博士后,会生产医药,多次与其联系说有生产罗美昔布、米诺地尔的医药项目,投资三个月可赚回等,要求与其合作,但要先支付60万元的技术费用。其于2007年4月9日给张某某汇款60万元,然后按张某某的安排租了场地,成立了永城市菲尔玛玺手性化学研究所,并与张某某一起购买设备、原料等。投入生产后,张某某一直无法生产出产品。2008年5月,其每天盯着张某某索要汇给他的60万元,并要求赔偿损失,张某某为其写了欠转让费300万元的欠条,还10万元后就联系不上了。

2、证人韩一X证言证明。李X认识了自称是日本留学的博士后张某某,准备与他搞医药产品生产合作。经谈判,张某某提出先交60万元才予以合作。其按李X安排给张某某汇款60万元。张某某一直生产不出所说的医药产品。2008年5月份,李X向张某某提出归还已支付的资金,并盯着他不放,张某某同意付300万元损失,付给李X10万元后,就再也找不到他了。

3、证人孙一X、韩二X、孙二X分别证明,2007年3月份,张某某说他的两个医药产品“罗美昔布”、“美诺地尔”市场销售好,投资三个月内能赚回,并让李X拿60万元后才与其合作。李X当场被说动,确定了投资意向,后李X给张某某汇入60万元,又与张某某一起进设备、原料,到2008年5月也没生产出产品,张某某答应赔偿,只还10万元就联系不上了。

4、证人张X证言证明。其自2007年10月到2008年3月负责研究所的日常管理,张某某说是生产“罗美昔布”,也没生产出来。2008年5月份,因为一直没有生产出药品,通过算帐,张某某打了个300万元的欠条。

5、证人杨一X证言证明,其在研究所跟着张某某做实验,说是生产“罗美昔布”,也没生产出来。张某某说他是博士,到日本留过学,能研发药。

6、证人魏XX、史XX、杨二X证言证明,张某某在研究所里负责技术,直到2008年5月份研究所倒闭,也没生产出产品。

7、证人金X证言证明,张某某说他在中国药科大学读过硕士,还在日本拿过博士。2007年10月份张某某打电话说李X要办化学研究所,让其把博士证邮寄过去。后来张某某还让其来研究所应付领导和记者。

8、被告人张某某指认在永城市菲尔玛玺手性研究所的实验设备照片。

9、李X在2007年4月9日给张某某提供的张红军的帐号汇入60万元的银行凭证。

10、永城市公安局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物证照片证明,被告人张某某在其名片上身份为张俏一男,理学博士及经过李X、张某某算帐的研究所投资、支出费用票据等。

11、永城市公安局发还物品清单及李X收到追回50万元的收条。

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2008年5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在王X、曹XX等人合伙的商丘市德亿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研发生产麻黄某,由王X等人予以销售,案发时公安机关共提取尚未销售的麻黄某400公斤。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王X证言证明,张某某说对溴代苯丙酮进行深加工后产品好卖,就由张某某、王永波带几个人在其厂生产。共生产出800多公斤产品,通过张某某销出去了400公斤左右,其让曹XX卖给姓喻的25公斤,还剩下400公斤。姓喻的说产品再做下去就是毒品了。

2、证人曹XX证言证明,张某某联系购买原料,由张某某、王永波生产,工人也是他们教会的,共生产出700公斤产品。张某某收购一部分,其卖给姓喻的25公斤,存放其母亲家中200公斤。

3、证人喻XX证言证明,王X让人送来25公斤麻黄某,其付款5万元。

4、证人孙三X证言证明,其成立河南省绿本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后,由总工程师张某某博士生产阿达巴林中间体,也就是被公安机关查获的产品。因设备没有安装好,张某某先在王X的德亿化工有限公司里生产的,到2008年7月底才在其公司生产。原料由张某某购买,产品由张某某联系销售。

5、商丘市公安局禁毒支队证明及收条。证明在在王X的车库内提取疑似麻黄某200公斤,在曹XX母亲家中提取疑似麻黄某200公斤,

6、河南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永城市公安局禁毒大队说明及青岛市物证检验报告,证实在王X的车库及曹XX母亲家中提取的化学品,经取材检验,检出麻黄某含量均为70%以上。

原判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公民钱财,数额特别巨大;违反国家规定,为非法买卖制毒物品而非法制造易制毒化学品麻黄某,数量大,其行为分别构成诈骗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行为属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饭从轻处罚。辩护人李成德辩称张某某与被害人李X之间属民事纠纷,不构成诈骗罪,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辩护人聂某某辩称张某某诈骗所得赃款已全部追回,可予从宽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x元;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x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x元。

被告人张某某上诉称:其是借李X60万元,不构成诈骗罪;原判认定其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重。

辩护人对原判认定张某某犯诈骗罪定罪量刑无异议,但辩称张某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属犯罪预备,不是未遂,请求减轻处罚。

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相同,据以定案的证据经核实无误。二审中张某某及其辩护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

关于上诉人张某某上诉称其是借李X60万元,不构成诈骗罪的问题。本院认为,张某某虚构其留日医学博士,有生产医药项目,能生产治疗腰腿痛、关节痛良药“罗美昔布”、“米诺地尔”能力,获利丰厚,三个月可赚回投资成本,骗取被害人李X“技术指导费”60万元。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述、汇款凭证、证人证言等众多的证据证实。张某某将该款转移隐匿,在其骗局即将败露时藏匿逃跑,足以证明张某某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张某某称其借李X60万元,与已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张某某该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关于张某某上诉称认定其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证据不足的问题。经查,证人孙三X证明,被公安机关查获的“产品”(麻黄某)是张某某生产的,并由张某某销售;证人王X证明,张某某生产出800多公斤“产品”,张某某销出去400多公斤,其让曹XX卖给姓喻的25公斤,下剩400多公斤未售出,姓喻的说该产品再做下去就是毒品;证人曹XX证明,张某某生产出700公斤”产品”,张某某卖出去一部分,其卖给姓喻的25公斤,存放在其母亲家中200公斤;证人喻XX证明,其通过王X购买25公斤麻黄某,付款5万元;商丘市公安局在王X的车库内和曹XX母亲家中各提取疑似麻黄某200公斤,经河南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上述物品为麻黄某。上述证据环环相扣,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张某某生产销售制毒物品麻黄某。张某某该上诉理由不成立。

关于辩护人辩称张某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属犯罪预备,不是未遂的问题。经查,张某某在德亿化工公司生产制毒物品麻黄某七八百公斤,已卖出一部分,下余400公斤被公安机关查获。本院认为,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犯罪未遂是指已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得逞,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犯罪是否“着手”。就本案而言,“着手”是实施买卖制毒物品的起点行为,只要行为人开始联系买主,就是“着手”,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得逞,属于犯罪未遂。倘若张某某制造出制毒物品尚未联系买主时被查获,属于犯罪预备;而张某某已将其制造的麻黄某卖出一部分,下余部分被查获,张某某显然属于犯罪未遂,而不是犯罪预备。张某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数量大,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原判以犯罪未遂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量刑适当,其要求再予减轻处罚没有法律依据。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宇明

审判员白军绪

代理审判员程伟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程伟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507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