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伊川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康某某,主任(理事长)。
被执行人常某某,女,38岁,住(略)。
被执行人武某某,男,52岁,住(略)。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60岁,住(略)。
被执行人刘某某,男,26岁,住(略)。
关于伊川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常某某、武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借款合同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09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受理后对(2007)伊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及(2009)伊证执字第X号执行证书进行了审查,认为该公证书及执行证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准予执行。
二、限被执行人常某某、武某某、张某某、刘某某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将借款本息x.90元及2009年3月16日以后利息、本案执行费用交本院执行局,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朱小航
执行员王建伟
执行员谢高峰
二00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胡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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