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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阳苗族自治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与沅陵县中天金塑药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结算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怀中执字第76号

申请执行人麻阳苗族自治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地址:麻阳苗族自治县X镇。

法定代表人龙某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钱某某,沅陵县中天金塑药业有限公司综合楼项目负责人。

被执行人沅陵县中天金塑药业有限公司,地址:沅陵县X镇。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麻阳苗族自治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与沅陵县中天金塑药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结算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09年6月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于2009年6月30日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7)怀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履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贺一波

执行员杨绍纯

执行员唐锦山

二00九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某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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