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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华民一初字第459号

原告朱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沈启涛,湖南苍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赵辉,湖南苍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08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罗勇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胡艳琼、何智勇组成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刘新宇担任记录。原告朱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沈启涛、被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前妻因病死亡,1997年4月原告与被告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期间建造了一栋三层楼房,现坐落于沱江镇X路X号,并办理了房产手续。现被告的小孩均已成年,被告多次提出分手,但又不愿意分割财产,原告只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经审查,1997年4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同居生活,同居生活期间共同建造了一栋三层楼房,现坐落于沱江镇X路X号。由于双方性格不合,为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经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同居关系,对共同建造的房屋进行分割。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陈某某补偿原告朱某某房屋分割款x元,此款定于2009年4月27日下午5时前付清。

本案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被告陈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罗勇

审判员何智勇

审判员胡艳琼

二00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刘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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