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35岁。
委托代理人申伟刚,河南法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女,41岁。
委托代理人何顺安,伊川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刘某某提出离婚,被告赵某某同意。
二、原、被告女儿刘某金(现年12岁)、儿子刘某龙(现年10岁)暂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理。孩子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被告探视子女原告不得干涉。
三、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在伊川县城所建宅院(含上房三间及临街房)归原告所有。
四、由原告刘某某支付被告赵某某2万元,定于2009年5月30日付5000元,10月30日付5000元,12月30日付5000元,2010年5月30日付5000元。
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胡东兴
审判员谢慧毅
审判员李建波
二00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郭亚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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