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舒发仁,湖南民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彭某某与被告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肖飞独任审判,于2009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周照荣担任记录。原告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舒发仁、被告潘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彭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0年开始自由恋爱,2004年12月20日在中方县民政局自愿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女儿潘××。自结婚以来,被告对原告从不关心,对家庭生活也不负责,还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尤其让原告不能容忍的是,被告潘某某染上了吸毒的恶习,原告曾无数次对被告进行过规劝,但被告潘某某依然屡教不改。被告因吸毒数次被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现被关押在怀化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原、被告分居生活已有一年多时间,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原告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
被告潘某某辩称:原告执意要求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夫妻共同财产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分割。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彭某某与被告潘某某于2000年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2004年12月20日在中方县民政局自愿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女儿潘××(现随被告的父母生活)。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后因被告染上了吸毒的恶习,数次被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导致夫妻感情逐渐破裂。被告现被羁押在怀化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有:海信牌29英寸彩电一台、万宝牌电冰箱一台、海尔牌洗衣机一台。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
上述事实,经本院公开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当庭举证、质证和辩论,本院确认,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结婚证两本,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的事实;
2、盈口乡X村委会证明一份,证明被告长期吸毒的事实;
3、戒毒决定书一份,证明被告被强制隔离戒毒的事实;
4、法庭审理笔录一份,证明本院查明的有关事实。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彭某某与被告潘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潘××(3岁)由被告潘某某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原告彭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
三、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彭某某自愿放弃分割,全部归被告潘某某所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肖飞
二00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周照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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