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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梁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伊三民初字第207号

原告梁某某,女,23岁

被告刘某某,男,28岁。

案由:析产、子女抚养纠纷。

原告梁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同居期间所生大女儿刘某雨,现年五岁,由原告抚养;小女儿刘某雨,现年三岁,由被告抚养。抚养费自理。

二、原、被告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属于原告所有的一份,原告自愿留给小女儿刘某雨所有。

三、双方其他无争执。

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以上协议内容,自双方在本协议上签字或按指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谢慧毅

二00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利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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