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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冯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华民一初字第240号 

原告冯某某,男。

被告李某某,女。

本院于2009年5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某华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系父母包办于1954年结婚。婚后生育四个女儿,现已成家立业,原告于1958年参加工作,近几年来原、被告双方性格不和,因家庭锁事争吵不休,致使双方感情完全破裂。按照《婚姻法》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辩称:原告所述部分是事实,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但原告每月有退休金1100多元,每月给付被告500元扶养费。

本案简要事实:被告从小到原告家做童养媳,在父母的包办原、被告于1954年结婚,被告1958年参加工作,婚后原、被告生育4个女儿,现都已成家立业。近几年来由于原、被告性格不和,为生活琐事经常争吵,2006年8月原告冯某某在本县X镇租住房子,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破裂,于2009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准予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冯某某与被告李某某自愿离婚;

二、共同财产有水砖瓦结构房屋5间归被告李某某所有;棺木二付原、被告各占一付;原告带走自己的日常生活用品归其所有,其余财产归被告李某某所有。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冯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某华

二00九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黄代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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