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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尹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伊三民初字第172号

原告尹某某,女,24岁。

委托代理人何顺安,伊川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某某,男,25岁。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尹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09年8月1日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同意。

二、原、被告婚生长子周某(3岁)暂由被告抚养,原、被告婚生次子周某(10个月)暂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

三、夫妻共同财产:永盛牌三轮摩托车一辆归原告所有,其余财产归被告及周某所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胡东兴

审判员谢慧毅

人民陪审员郭亚飞

二00九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利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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