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刘某、唐某某、吴某、谢某某犯抢劫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娄中刑二终字第28号

原公诉机关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2008年9月2日被(略)公安局刑事拘留,2008年10月9日(略)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抢劫罪批准逮捕,同日由(略)公安局执行。现押(略)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某,上诉人刘某之亲属。

原审被告人唐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2008年9月2日被(略)公安局刑事拘留,2008年10月9日(略)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抢劫罪批准逮捕,同日由(略)公安局执行。现押(略)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吴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2008年9月2日被(略)公安局刑事拘留,2008年10月9日(略)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抢劫罪批准逮捕,同日由(略)公安局执行。现押(略)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2008年9月2日被(略)公安局刑事拘留,2008年10月9日(略)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抢劫罪批准逮捕,同日由(略)公安局执行,现押(略)看守所。

(略)人民法院审理(略)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某、唐某某、吴某、谢某某犯抢劫罪一案,于二00九年一月七日作出(2008)涟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陶极敦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肖旭宁、罗春华共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刘某胜担任记录。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2008年9月1日,被告人刘某与唐某某经策划后,由唐某某出面将其网友邹某甲约到涟源市开房,然后由刘某纠集被告人吴某、谢某某等人以“捉奸”为名对邹某甲实施抢劫。原判认为,被告人刘某、唐某某、吴某、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殴打、威胁的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起组织、指挥作用,行为积极、主动;被告人唐某某、吴某、谢某某行为积极、主动,均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他们所参加的全部犯罪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刘某能积极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刘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被告人唐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三、被告人吴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四、被告人谢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宣判后,被告人刘某不服,以原审法院定性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改判。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刘某与原审被告人唐某某系朋友关系,在一起同居。2008年上半年的一天,刘某见唐某某在网上与邹某甲聊天,就要唐某某引诱邹某甲然后抢邹某甲的钱,唐某某表示同意。2008年9月1日,唐某某将邹某甲约到了涟源市并将邹某甲到了涟源的情况告诉了刘某。晚上10时许,在刘某的授意下,唐某某带邹某甲住进了涟源市X街的红梅一招待所206房。刘某即召集原审被告人吴某、谢某某和曾玲珑及曾玲珑的一个朋友(均另案处理)来到涟源市X街留园招待所507房内,告诉他们唐某某勾引一男子来到了涟源,问他们搞不搞,其他人均表示同意。然后他们商量先进房将邹某甲打一顿,再问他要钱。在他们商量的过程中,唐某某也来到留园招待所507房内,告诉他们她在红梅一招待所的房号。当晚11时许,刘某因顾忌被熟人发现,又电话联系唐某某要其带邹某甲到煤都宾馆去开房。唐某某即带邹某甲到煤都宾馆410开房,然后打电话将房号告诉了刘某。9月2日零时许,刘某带吴某、谢某某及曾玲珑等人至煤都宾馆敲410的房门,邹某甲看情形不对便要报警,唐某某进行制止并主动将房门打开。刘某进房后先假意打了唐某某一下,然后打了邹某甲二个耳光,吴某、谢某某等4人对邹某甲拳打脚踢。刘某以邹某甲玩弄了他老婆为由逼问邹某甲怎么办,邹某甲因怕再挨打,被逼同意出钱私了。刘某开口要3万元,并要邹某甲把身上的钱拿出来,邹某甲只好把身上的120元钱全拿出来,曾玲珑拿这些钱去买了烟、槟榔等物。同时,刘某要邹某甲打电话回家,要其家人拿3万元钱来赎人,邹某甲被逼打电话给其姐邹某借钱,并暗示其报警。9月2日凌晨4时许,涟源市公安局蓝田水陆派出所在接到报警后,在煤都宾馆410房将刘某、唐某某、吴某、谢某某4人当场抓获。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邹某甲的伤构成轻微伤。

2008年12月3日,上诉人刘某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涉嫌盗窃罪的犯罪嫌疑人谢某某,有立功表现。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一审法庭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被害人邹某甲的姐姐邹某报警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事实;

2、被害人邹某甲的陈述证明,2008年9月1日晚至2日凌晨,原审被告人唐某某约他到涟源市煤都宾馆410房开房后,上诉人刘某、原审被告人吴某、谢某某等人叫开房门,以他玩弄了刘某的老婆为由,对他进行殴打、威胁,抢了他120元钱,并逼他向他姐姐打电话索要3万元钱,他在向他姐姐打电话时暗示其姐报警的事实经过;

3、证人邹某乙证言证明,2008年9月2日凌晨零时许,其弟邹某甲打电话给她,向她借3万元,她怀疑邹某甲已经被人挟持,并当即报警的事实;

4、法医鉴定结论书证明,被害人邹某甲的伤情为轻微伤;

5、有涟源市看守所提供的《关于在押人员刘某举报立功的情况说明》证明,上诉人刘某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涉嫌盗窃罪的犯罪嫌疑人谢某某,有立功表现;

6、上诉人刘某、原审被告人唐某某、吴某、谢某某的供述,他们的供述与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相互吻合并相互印证,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某、原审被告人唐某某、吴某、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殴打、威胁的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在抢劫共同犯罪中,上诉人刘某在整个的犯罪过程中起组织、指挥作用,原审被告人唐某某、吴某、谢某某行为积极、主动,均系本案主犯,依法应当按照他们所参加的全部犯罪处罚。案发后,上诉人刘某能积极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现刘某上诉提出原审定性错误,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而要求改判。经查,上诉人刘某与原审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事先密谋故意设置圈套,诱使被害人邹某甲上当受骗。当邹某甲与唐某某开房后,刘某等5人当场对邹某甲实施暴力和威胁,并当场劫取了财物,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法定构成要件,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陶极敦

审判员肖旭宁

审判员罗春华

二○○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刘某胜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40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