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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肖某某与被告谢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方民一初字第334号

原告肖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洪江市人。

被告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怀化市鹤城区人。

案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原告肖某某与被告谢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7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艳君独任审判,于2009年7月21日组织双方进行了庭前调解。代理书记员冯美春担任记录。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调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肖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3年离婚,双方当时约定儿子由谢某某抚养、教育,现从儿子的生活和学习考虑,经双方协商变更儿子谢××的抚养权给原告,随原告共同生活。

被告谢某某辩称,对原告的起诉状内容没有异议,同意将男孩谢××的抚养权变更给原告肖某某,由肖某某抚养小孩至独立生活时止,被告自愿决定是否给付抚养费,抚养关系变更后,被告有探视小孩的权利。

经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1月在怀化市鹤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01年2月生育男孩谢××。2003年,双方因感情不和在怀化市鹤城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离婚时约定男孩谢××由谢某某抚养、教育。现原告肖某某以担心儿子的生活和学习,为使小孩能够得到更好的教育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小孩谢××的抚养关系,双方发生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男孩谢××的抚养由谢某某变更为由肖某某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谢某某有探视小孩的权利;

二、男孩谢××的抚养费由谢某某自愿支付。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艳君

二00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冯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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