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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与代远学校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麻民二初字第17号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麻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麻阳苗族自治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麻阳苗族自治县X镇X路,组织机构代码x-9。

法定代表人龙某某,该社理事长。

诉讼代理人滕陆俊,男,本县方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麻阳苗族自治县代远学校,住所地麻阳苗族自治县X街,组织机构代码x-1。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校长。

被告田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教师。

原告麻阳苗族自治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麻阳苗族自治县代远学校、田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08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2003年4月30日,被告麻阳苗族自治县代远小学因资金紧张,以被告田某名义并由田某用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向原告单位借款x元,约定利率为6.09‰,后被告代远小学除偿付部分借款本息外,现尚欠借款本金4万元及相应利息未予偿付,故起诉要求:1、依法责令被告代远小学偿付原告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2、被告田某承担借款担保或赔偿责任;2、由二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

被告代远小学辩称:以田某名义向原告借款尚欠本金4万元及利息未还属实,因资金紧张,一时无法还清,请求原告减免利息,并宽延还款时间。

被告田某辩称:原告所起诉的借款合同纠纷,实为被告代远小学所借款与被告田某无关,应由代远小学偿还,并请求责令原告及时退还被告田某的房产证。

经审理查明:被告麻阳苗族自治县代远学校因资金紧张,于2003年4月30日请被告田某出面以田某名义作为借款人及抵押担保人向原告麻阳苗族自治县X村信用联社借款人民币6万元,借款期至2003年9月3日止,借款利率6.09‰。借款逾期后,被告代远学校仅偿还本金2万元及部分利息,对尚欠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未予偿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麻阳苗族自治县代远小学以被告田某名义向原告麻阳苗族自治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尚欠本金人民币4万元,由被告麻阳苗族自治县代远小学于2009年3月31日前一次性还清;原告麻阳苗族自治县信用联社于借款还清之日退还被告田某所提供该笔贷款的抵押财产权属凭证。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原告自愿承担。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周尚清

审判员舒继清

审判员吴贤玉

二00八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陈功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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