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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吴某甲犯诈骗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娄中刑二终字第55号

原公诉机关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8年11月4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逮捕。现押涟源市看守所。

涟源市人民法院审理涟源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吴某甲犯诈骗罪一案,于二00九年三月十六日作出(2009)涟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吴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永安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胡春贤、刘向伟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肖聪担任记录。经审查案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2008年10月8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吴某甲以借车去姑妈家喝生日酒为由,将罗某某价值x元的湘x吉利金刚小轿车骗走。当晚19时许,吴某甲将车作价x元当在当铺,然后将当票委托朋友带回给罗某某。后吴某甲的朋友多次拿吴某甲的手机催罗某某拿钱去赎车。同月20日,罗某某花x元将车赎回。后吴某甲携款到广东全部挥霍。涟源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作出判决:被告人吴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吴某甲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辩称不是骗车,而是租车;赔偿了车主的全部损失,量刑过重。上诉请求从轻改判。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吴某甲系(略)人,因平时喜好打牌赌博,常常经济拮据而又想筹款赌博赚钱。2008年10月8日下午2时许,吴某甲以需要到姑妈家喝生日酒为名,向同村朋友-即被害人罗某某提出借用车辆,借期1天。罗某某同意并将自己的湘x吉利金刚小轿车借给了吴某甲。吴某甲借得罗某某的车辆后,即将车直接开至涟源城区,并将车作价x元在蓝田办事处“永兴当铺”典当。还将当票委托朋友“胶安叽”捎回转交给罗某某,要罗某某赎回自己的车辆。吴某甲则携款窜到广西、广东等地,将车辆的典当款全部用赌博和生活挥霍。

第2天傍晚,被害人罗某某知情后,立即寻找吴某甲未果,又与吴某甲的家人联系,其家人也不知吴某甲的去向。同月10日下午16时许,罗某某终于打通了吴某甲的手机,吴某甲的朋友接电话并告知罗某某赶紧筹钱去赎车。同月11日上午,吴某甲安排朋友多次电话催促罗某某筹钱赎车。罗某某被迫于同月20日用x元将车赎回。经鉴定,罗某某的车辆价值x元。在本案的侦查期间,吴某甲的亲属于同年12月26日,与被害人罗某某达成协议,一次性赔偿罗某某经济损失x元。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证明吴某甲向其提出借车的原因、时间,他将湘x吉利金刚小轿车借给吴某甲后,吴某甲偷偷将车辆典当,要他拿钱赎车,还躲着不见人。后被迫花了x元赎车。再后来,吴某甲的家人赔偿了赎车钱。

2、证人吴某乙、吴某丙、龚某丁、龚某戊的证言,证明罗某某的车子被吴某甲当在涟源市永兴当铺的事实。

3、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证明2008年10月8日晚,吴某甲将一台湘x吉利金刚小轿车当在她的当铺里,作价是x元,当期到同年10月20日止。

4、有湘x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发票、当票的复印件在卷,证明吴某甲将罗某某车辆以x元价格典当在“永兴当铺”的事实。

5、鉴定结论书证明车辆价值的事实。调解协议证明吴某甲的家人赔偿罗某某x元损失的事实。

6、上诉人吴某甲对其向罗某某借车的原因、时间、借车后将车辆典当、安排朋友捎回当票要罗某某自己赎车、安排朋友与罗某某电话联系催促筹款赎车等事实均有供述。

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吴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x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吴某甲上诉辩称不是骗车,而是租车,赔偿了车主的全部损失,量刑过重,请求从轻改判。经查:上诉人吴某甲为满足自己赌博的欲望,以要去亲戚家贺生日为理由,向被害人提出借车,借得车辆后便将车辆典当,携车辆典当款潜逃,还将当票托朋友捎带给被害人,要被害人自己筹款赎车。可见,上诉人吴某甲的客观行为充分反映了其主观动机就是为骗借被害人的车辆换钱用。故其辩称不是骗车,是租用的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吴某甲诈骗得款x元,系诈骗犯罪数额较大,依法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原审法院根据上诉人吴某甲的犯罪数额、情节,主观恶性与危害后果,以及犯罪后的悔罪态度所作出的量刑是适当的,因而其上诉辩称量刑过重的理由亦不能成立,要求从轻改判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恰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永安

审判员胡春贤

审判员刘向伟

二00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肖聪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189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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