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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某某与王某某扶养费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二七民一初字第1466号

原告熊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沈红涛,河南大公匡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周春艳,河南守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熊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扶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沈红涛、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周春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1997年登记结婚,一直在郑州租房居住。2007年,被告的儿女因反对原、被告生活在一起,强行将被告从原告处拉走,双方分居至今。期间原告一直没有工作,生活困难。而被告每月退休工资约2000元。根据法律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故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扶养费650元。

原告提交以下证据:

1、结婚证一份;

2、郑州市二七区X街道办事处和平新村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一份。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没有事实依据,婚后原告没有履行扶养义务,被告生病时原告不给予照顾,只好通知子女。被告于2007年搬至子女家中居住,双方分居至今。原告还有其他赡养人。被告已七十多岁,现在因病长期卧床,也需要扶养。

被告没有提交证据。

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于1997年10月25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原告在与被告结婚前生育有子女四人。原、被告婚后一直共同生活,直至2007年,被告患病后被子女接走,原、被告分居,被告与其子女共同生活至今。被告每月有固定收入,退休工资为1450元。原告因没有工作,没有固定收入,要求被告支付扶养费,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扶养费650元。

本院认为: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原告没有固定收入,生活困难,需要扶养。被告每月有固定收入,作为夫妻,被告应当支付原告扶养费。结合原告还有其他扶养人以及被告年老多病的实际情况,本院酌定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扶养费200元。原告要求每月支付650元扶养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于2009年4月13日起每月支付原告熊某某扶养费200元。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炜青

代理审判员樊军政

人民陪审员李新

二○○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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