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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漳州市九龙天实业有限公司与双菱网络科技(漳州)有限公司委托合同及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5-07-2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闽民终字第166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闽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漳州市九龙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X路富联楼X号。

法定代表人许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原告单位总干事,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川,福建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双菱网络科技(漳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X路福建双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办公楼七楼。

法定代表人朱某,董事长。

上诉人福建省漳州市九龙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龙天公司)因委托合同及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九龙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李某川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双菱网络科技(漳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菱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原告拥有JD产品品牌,该系列产品已列入漳州市2001年科技计划,并推向市场。原告于2001年2月口头委托被告为JD产品注册域名www。jd-jd。com,2001年2月28日,被告收取原告委托代办www。jd-jd。com域名注册款450元,同年5月17日,被告向原告增收代办域名注册款100元,2001年3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网站建置合同书》即:JD摩托汽车保护神招商网站建置协议书,其中约定:“原告向被告租用虚拟主机来发布网站,租用从网站正式发布起1年为期,原告应在某议签署时付给被告网站总造价8800元的50%,余款4400元在某站建置完毕后,开通时付清等”。2001年3月19日原告向被告首付网站建置费4400元,同年5月17日原告向被告交网站建置费4400元。2002年3月原告与被告签订《网站维护制作协议书》,载明:“经双方友好协商,由九龙天实业有限公司委授双菱网络科技(漳州)有限公司为本公司设计制作的网站进行一年维护,费用为人民币1000元,制作内容:(l)、国际域名www。jd-jd。com,(2)空间租用及维护,(3)、另附赠五月份消费指南一期推荐商店。”原告依约支付2002年5月-2003年5月的域名、空间租用及维护的续费1000元。被告注册域名www。jd-jd。com后,由原告使用该域名,两年来,原告为域名www。jd-jd。com网站作了投资和宣传。2003年4月6日原告准备重新选择新网络服务公司,要求被告提供原告的用户名和密码,2003年4月7被告主办人陈晓红答复不同意提供密码给用户自行上传,并通知原告关于www。jd-jd。com域名及空间于2003年5月7日到期,到时原告可选择维护公司。2003年5月原告决定将“JD招商网站”转往西安石油公司维护,2003年5月23日原告通过西安石油公司汇给被告人民币150元作为2003年5月至2004年5月的域名续费,陈晓红于当月25日提出应再付800元作为2003年3月份的网站修改维护费,原告不同意,被告就不给原告办理域名续费和域名过户,之后,原告发现被告从2001年5月便将www。jd-jd。com域名偷注在某告公司名下,立即要求被告归还该域名,双方发生纠纷,因被告停止缴交该域名续费,导致“JD招商网站”被关闭,他人重新注册该域名后,原告发现www。jd-jd。com变成色情网站。2003年5月28日原告另注册新域名为:nd-nm。com。另查明: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3年11月22日在某南日报公告吊销双菱网络科技(漳州)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2003年12月12日原告向漳州市公证处申请保全其公司在某网站上受到侵权的内容及云腾网络科技(厦门)有限公司简介的证据,该公证处依法进行保全证据,并刻录入一张光盘及作出(2003)漳证民内字第X号公证书。2003年12月27日原告向漳州市公证处反映双菱公司未能履行协议义务,申请保全网络信息资料,该公证处依法进行保全证据,并刻录入一张光盘及作出(2003)漳证民内字第X号公证书。在某审诉讼期间,原告依法向原审法院申请调查取证,该院依法到厦门精通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调查,厦门精通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出具证明:“域名www。jd-jd。com于2001年5月7日在某司注册,注册人:为双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期限从2001年5月7日-2002年5月7日,联系人邮箱是hong@ityt。net,续费年限1年,到期日期2003年5月7日,该域名删除后于2003年7月23日被外国人重新注册。”又原告为调查和制止被告违约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有:2003年12月30日原告支付漳州市公证处保全证据费1800元(NO:(略)),2004年4月8日原告支付漳州市公证处翻译费500元(NO:(略)),原告汇给人民法院报公告部的公告费262。60元,2004年5月18日原告支付漳州市公证处保全证据费500元(NO:(略)),本案律师代理费1000元(NO:(略)),本案受理费5510元(NO:(略)),原告注册新域名费150元。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的JD产品已列入漳州市2001年科技计划,并推向市场,原告于2001年2月份口头委托被告注册域名www。jd-jd。com,被告同意,且双方已实际履行,原告与被告域名注册委托关系成立,合法有效。被告作为一家域名服务商,接受原告委托,按双方约定www。jd-jd。com域名持有者应是原告,但被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将该域名持有者注册在某告名下,没有如实告知原告该域名注册信息,当原告准备变更网络服务商时,被告不依约给原告办理域名续费和过户手续,使原告无法直接续费,导致该域名被删除后他人重新注册,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被告违约给原告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故被告应承担违约民事责任,但原告第1点请求即被告要负责购回www。jd-jd。com国际域名归还原告,并交付JD招商网站源代码及第2点请求即被告要在某某、搜某、中华网等网站的首页上,持续七个月张贴纠错告示,消除网站关闭及“色情化”给原告及其JD招商网站造成的负面影响的理由,不予支持,因www。jd-jd。com已被他人重新注册,客观上无法购回,原告向被告租用虚拟主机空间网站已到期,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网站源代码依据不足,www。jd-jd。com网站被色情化不是被告的违约行为造成的,故原告第1、2点请求依据不足,该院不予采纳;鉴于原告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被告违约给原告招商和销售造成损失的具体数额,故原告第3点请求即被告要赔偿原告招商和销售等损失人民币20万元的理由依据不足,本案的赔偿额可根据被告违约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确定,因此,被告应赔偿原告为调查和制止被告违约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212元及律师费人民币1000元和本案受理费。因被告经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被告自动放弃诉讼权利,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双菱网络科技(漳州)有限公司应在某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福建省漳州市九龙天实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212元,并应支付原告的律师费1000元;二、驳回原告福建省漳州市九龙天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10元,由被告双菱网络科技(漳州)有限公司负担。

一审判决后,九龙天公司不服,向本院上诉称:1、被上诉人对jd-jd。com域名的注册及拥有,不但违约,而且违反《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的原则性规定,因而无效,法院应明确判定jd-jd。com域名归上诉人所有。2、判令被上诉人负责购回jd-jd。com国际域名归还原告,要求交付Jd招商网站源代码不但有理,而且可行,国际域名可以协商转让,“中国频道”还特设一个域名交易网,中国与美国互联网直接办理业务的还有“万网”、“新网”,因此,由被上诉人负责购回域名,实际可行。3、上诉人的jd-jd。com招商网站在某联网上得到广泛链接和充分展示,正面影响巨大,被色情化之后,反面影响同样巨大,因此,判决被上诉人在某某等网站上张贴纠错告示,消除影响,合理合法。4、本案中,由于上诉人的形象和jd品牌受到严重的伤害,案件又不能在某期内了结,上诉人营业大厅己关闭,进入清库阶段,造成的损失巨大,被上诉人对合同客户的违约是预谋的系列行为,应予严惩。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判令被上诉人负责购回WWW。jd-jd。com国际域名归还原告,并交付Jd招商网站源代码,判令被上诉人在某某、搜某、上海热线、网易、雅虎、中华网、163。net、21cn。com、百度、慧聪搜某、中国搜某联盟、3721综合搜某等网站的首页上,持续24个月张贴纠错告示,消除网站关闭及‘色情化’给上诉人形象、JD品牌及其招商网站造成的负面影响,判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判令被上诉人负责一审和二审诉讼费及所有有关费用。

被上诉人双菱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二审中,上诉人向法庭提交漳州市公证处(2005)漳证民内字X号公证书、(2005)漳证民内字X号公证书等材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1条第(2)项的规定,这些材料不属于二审中新的证据。

本院认为,上诉人九龙天公司口头委托被上诉人双菱公司注册域名,该口头合同应认定为有效,按照委托合同的法律规定,双菱公司应将受托注册的域名www。jd-jd。com注册到上诉人九龙天公司名下,但其擅自将该域名注册到其名下,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违约,上诉人依法应向被上诉人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对上诉人的损失,除为本案诉讼的必要支出外(即一审判赔的4212元),还应包括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收取的建设讼争网站的款项8800元和域名注册费550元,对其余的损失,因为上诉人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当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提出拟将其网络服务商更换成西安石油学院佳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时,被上诉人又向上诉人收取2003年5月至2004年5年的域名续费150元,但被上诉人在某取该笔费用后并没有向有关管理部门缴纳,造成讼争的域名www。jd-jd。com失效被他人注册,被上诉人的行为构成对上诉人的侵权,由于讼争的www。jd-jd。com原来在某同业中具有一定的影响,现因被上诉人的侵权行为,导致该域名成为黄色网站,客观上对上诉人的商誉造成影响,故上诉人请求被上诉人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影响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被上诉人应在某某、搜某网站上刊登向上诉人的赔礼道歉声明。讼争的www。jd-jd。com域名,是在某用期限到期后,被第三人重新注册的,第三人注册对该域名应属于善意取得,现上诉人请求判令该域名归其所有,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还主张国际域名可以协商转让,因买卖必须在某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上诉人并没有举证证明讼争的www。jd-jd。com网主是否愿意出卖其域名,现其请求判令被上诉人负责购回www。jd-jd。com网站的主张显然无法支持。综上,一审判决的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部分有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2004)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双菱网络科技(漳州)有限公司应在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福建省漳州市九龙天实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略)元人民币;

三、双菱网络科技(漳州)有限公司应在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某某、搜某上连续一个月刊登向福建省漳州市九龙天实业有限公司赔礼道歉声明(内容需经法院审核。)

四、驳回福建省漳州市九龙天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人民币5510元,均由被上诉人双菱网络科技(漳州)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吴新民

审判员陈一龙

代理审判员黄从珍

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丽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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