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金华市供销社机关工会委员会与金华县人民检察院借款纠纷案

时间:2000-10-2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金中经终字第436号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0)金中经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华市供销社机关工会委员会,住所地金华市X路X号金华大厦。

法定代表人叶某,工会主席。

委托代理人叶某统,浙江迎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华县人民检察院,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谭某,检察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金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胜,浙江禾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金华市供销社机关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金华供销社工会)因借款纠纷一案,不服兰溪市人民法院(2000)兰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0年9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0年10月23日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上诉人金华供销社工会法定代表人叶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叶某统、被上诉人金华县人民检察院的委托代理人周某某、陈胜到庭参加诉讼。

原审判决认定,1996年6月份,金华市X区圣王某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王某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元以联营的名义向金华县人民检察院开办的金华县华恒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恒公司)借款60万元,华恒公司先后出具转账支票二张给王某元,每张支票上只填写了数额30万元,具体收款人未写明,其中一笔30万元进入圣王某司的账号,另一笔于1996年7月1日进入金华供销社工会开办的下属企业金华市供销社物资公司(以下简称物资公司)账号,物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亦是王某元。同年7月2日,物资公司将该款用于归还其银行贷款。1997年8月5日物资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其开办单位为本案金华供销社工会。依据该开办单位申请的投资报告单记载,物资公司注册的资金50万元,其中金华供销社工会职工集资20万元,金鑫企业集团房产投资30万元。所投房产座落于金华市X路X号办公用房50平方米,座落于高山头X号仓库500平方米。但上述房产的所有权分别属于金华市供销社及中国人民解放军(略)部队。因此事实上金华供销社工会无权把房产依法过户给物资公司。另查明,1998年12月21日,华恒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其债权、债务由主管部门即本案的金华县人民检察院负责。

原判认为,华恒公司出具给王某元二张各30万元支票的行为是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王某元身兼圣王某司和物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向华恒公司取得借款60万元后,将其中的30万元转入物资公司账户(另30万元转入圣王某司账户,已另案处理)的行为,应当认定属于职务行为。据此,华恒公司与物资公司实际已发生借款关系。金华供销社工会辩称物资公司未与华恒公司发生借款关系依据不足,不予采信。华恒公司借给物资公司30万元的行为违反国家有关金融法规,应认定无效,物资公司实际取得借款应当返还。物资公司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后,其主体资格已不存在,开办单位即本案的金华供销社工会应当依法组织清算。该工会所投的30万元房产实际上其并不具有所有权,因此应视为注册资金不实,金华供销社工会应在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对物资公司尚欠华恒公司的30万元借款,承担予以返还的责任。1998年9月14日,王某元写给金华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材料中承认华恒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多次向其催要借款,该行为是主张权利的依据,应视为诉讼时效的中断。华恒公司于1998年12月21日注销营业执照,其权利、义务由金华县人民检察院享有、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金华供销社工会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天内对原金华市X组织清算,并以清算后的财产清偿该公司应返还原告金华县人民检察院的借款30万元。二、若原金华市供销社物资公司的财产不足清偿上述债务,由被告金华供销社工会在注册资金不实30万元范围内,对不足部分承担清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五天内付清。案件受理费7022元,其他诉讼费1378元,合计人民币8400元由清算后的原金华市供销社物资公司的财产支付,不足部分由金华供销社工会在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负担。

宣判后,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华供销社工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一审认定30万元款项性质为“实际已发生借款关系”不当。有三份证据证明物资公司收到30万元款项是事实,但不能证明款的性质。从王某的谈话笔录和王某元的陈述可以证明,圣王某司与华恒公司间发生60万元名为联营实为借款的事实,且签订了合作协议,也证明60万元中有30万元由王某元填写收款人汇到了物资公司,物资公司与华恒公司之间没有直接发生关系。这30万元是圣王某司与物资公司之间的关系。被上诉人诉称物资公司向华恒公司借款30万元没有事实根据。2被上诉人诉请时已明显超过诉讼保护的有效期间,一审认定诉讼时效中断不当。王某元承认“王某多次向其催要借款”,对物资公司不应发生法律效果。1997年4月王某元已经终止对物资公司的承包,同年8月5日该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王某再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已无权以公司的名义进行民事法律行为。被上诉人在诉前未向物资公司、上诉人主张权利,其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华县人民检察院答辩称:1物资公司向华恒公司借款30万元的事实一审法院已经查明,1996年7月1日华恒公司出具转账支票一张,30万元进入物资公司账号,同年7月2日,物资公司将该款用于归还其银行贷款。上述事实清楚,一审认定华恒公司与物资公司之间发生借款关系的判决是正确的。2一审法院认定诉讼中断是正确的。首先,该30万元借款的归还期限没有具体约定,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问题;第二,一审法院关于“1998年9月14日王某元写给金华市纪委的汇报材料中承认王某多次向其催借款,该行为是主张权利的依据,应视为诉讼时效的中断”的认定正确。王某元当时所写的材料是客观、真某、可信的。第三,上诉人所提的1997年8月5日物资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王某元已不再是物资公司的法人代表,已无权以公司名义进行任何民事法律行为。答辩人不知作为开办单位的上诉人是否依法组织清算,并对物资公司的债务作何处理。答辩人至今未收到过开办单位(上诉人)对该30万元债务处理的告知情况,不能说明答辩人的诉请超过诉讼保护的有限期间。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证据确实,敬请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本院认定,1996年6月,时任被上诉人下属华恒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与圣王某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元谈妥,约定由华恒公司投资60万元人民币与圣王某司联营,华恒公司年投资分红不得低于18%,并签订了协议,此后,华恒公司先后二次开出各30万元未填写收票人的转账支票二张交给王某元,其中一张30万元的支票由王某元解入其兼任法定代表人的物资公司账户,用于该公司归还金华市商业银行江北支行贷款。同年底,华恒公司从王某元处取得分红4万元,但投资联营款60万元一直未归还。华恒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曾多次向王某元催讨未果。华恒公司于1998年12月21日申请注销。物资公司于1997年8月5日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华恒公司于1999年11月起诉圣王某司,要求归还30万元借款。该案经金华县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同时,华恒公司又以曾借款30万元给物资公司未归还为由,向原审法院起诉物资公司的开办单位金华供销社工会。上述事实,有银行转账支票、补发入账证明申请书、查询存款通知书回执、企业工商登记材料、金华县法院(1999)浙金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王某、王某元陈述及双方当事人在一、二审中的陈述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下属的原华恒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与原圣王某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元协商,由华恒公司以与圣王某司联营投资名义借款给圣王某司60万元,并签订了协议。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虽未向本院提供书面的联营协议,但根据王某和王某元在纪检部门的陈述可证实,华恒公司以投资的名义将款借给圣王某司的意思表示明确,其并无与物资公司联营或借款给该公司的意思表示。且从华恒公司履行借款的行为看,该公司出具给王某元的是未写具体收款人的转账支票,其中一张30万元的支票收款人由王某元填写为物资公司,但仍属于履行华恒公司与圣王某司之间联营协议的行为。华恒公司对此并不知情,王某元实施的解款行为,系其对借款的使用和处分,属另一法律关系,不能认定是华恒公司与物资公司发生了借款关系。被上诉人称本案所涉的30万元款项系与物资公司发生借款关系的证据不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因此,原判认定物资公司为本案借款方,并判令物资公司的开办单位金华供销社工会承担清算、还款责任不当,应予纠正。上诉人提出的其非本案被告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兰溪市人民法院(2000)兰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被上诉人金华县人民检察院要求上诉人金华市供销社机关工会委员会归还借款30万元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702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022元,均由被上诉人金华县人民检察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高洪宾

审判员邵永龙

审判员马玉珍

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李萍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2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