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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某抢劫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
府谷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府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薛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保德县人,农民,住(略)。2007年7月20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府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潜逃,2009年12月10日被府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府谷县看守所。

府谷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0年7月2日以府检(2010)诉字第X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府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军志、张政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府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5月15日,吴继世(已判刑)在山西省保德县“方圆”网吧找到薛某仲(已判刑)、被告人薛某某,对其二人提出去府谷县“千佛洞”实施抢劫。后三人携带钢管、木棍来到府谷县河畔的“千佛洞”庙门口。因吴继世认识千佛洞和尚妙秉,三人便密谋由吴继世先进入寺庙内,假称和妙秉睡觉,后由薛某仲和薛某某稍后进去以向吴继世要钱为名,伺机抢劫。吴继世先进入庙内,后薛某忠、薛某某按计划进入庙内,薛某仲在庙内布施箱里拿了80元钱,后进入妙秉的住房,向吴继世要钱,妙秉和尚责骂他俩,薛某忠、薛某某就用钢管,吴继世用扫把,三人在妙秉和尚的头部、身上乱打,致妙秉倒地。三人走出门外,李秉山又追出,三人又用木棒、钢管将李秉山打到在地,直致妙秉和尚不动为止。后三人又回到妙秉和尚住室,吴继世在妙秉的裤子口袋内抢走现金300元,薛某忠和薛某某用斧子和钳子撬开炕上的桌子抽屉抢走现金600元,之后三人将庙门锁住逃离现场,在保德县X巷子里,吴继世把抢来的钱给薛某仲和薛某某每人分了200元,余下的被吴拿走。

同时向法庭提交了:现场勘查笔录、伤情鉴定书、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据此,府谷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的规定,构成抢劫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薛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认罪,且在庭审中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2007年5月15日,吴继世(已判刑)在山西省保德县一网吧内遇到薛某仲(已判刑)、被告人薛某某,吴继世提出去府谷县“千佛洞”实施抢劫,薛某仲、薛某某同意。之后,吴继世让薛某忠,薛某某在山西省保德县“方圆”网吧拿了其在该网吧床下藏的两根钢管,吴继世从山西省保德县康某滩一树林里拿了一根木棒,并带了事先准备好的钳子和红布,三人行至府谷县城河畔的“千佛洞”庙门口,吴继世先进入寺庙内,与该寺的和尚李秉山(法号妙秉)攀谈,薛某忠、薛某某随后进入庙内,先抢走布施箱里的80元现金,后又进入李秉山的住所,假称向吴继世要钱,李秉山上前询问情况,吴继世就在李秉山的头部打了一拳,薛某仲、薛某某即用钢管、吴继世用扫把在李秉山的头部、身上乱打,致李秉山倒地。三人走出门外,李秉山追出,三人又用钢管、木棒将李秉山打倒在地,致李秉山当场死亡。之后吴继世在李秉山的裤子口袋内搜走了人民币300元,薛某仲和薛某某用钳子等工具撬开炕上一桌子的抽屉,劫取人民币600元,之后三人将庙门锁住逃离现场,薛某忠和薛某某各分得赃款200元,其余由吴继世所得。

上述犯罪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证明2007年5月15日下午,他和薛某仲在保德县方圆网吧上网,后来了高东(又名吴X),让他们到府谷县“千佛洞”庙里抢点钱去,并说他以前和千佛洞的老和尚一起住过,对千佛洞的地形非常熟悉,而且老和尚很有钱,当时他和薛某仲没有答应,高东就纠缠薛某忠和他,之后他和薛某忠就同意去抢劫。出发前,高东让他和薛某仲在方圆网吧内每人拿了一根钢管,高东在马家滩的一树林里捡了一根木棒拿在手中,他们走到千佛洞寺庙大门口下面时已经是晚上7时许。几人商量让高东先假装和老和尚一块去睡觉,让他和薛某仲等候一会进去假装向高东要钱,估计老和尚为了保护高东就会给他们钱的。高东还让他和薛某仲进去时把事先准备好的红布裹在脚上,以免作案后留下脚印。高东进去一会儿后,他和薛某仲就把红布裹在脚上进到庙中,薛某仲在一布施箱里拿了80元零钱,后他们二人就冲进老和尚的房间里,他假装把高东的领口提住要钱,高东说没钱就假装往老和尚身边躲,后高东就往外跑。老和尚就问他和薛某仲为何要打住高东要钱,他就拿起钢管打老和尚,这时高东也拿着木棒从外面进来在老和尚的身上乱打,打的老和尚躲在炕角下面,头上流着血,后他和高东又将老和尚踢了两脚,使老和尚从炕上滚到地下,后来他们三个人往外跑,跑到走廊时,老和尚又追出来了,高东又用木棒在老和尚身上打了几下又用脚踏了几脚,他和薛某仲用钢管在老和尚身上乱打,直致发现老和尚已不会动了,三人又进去老和尚的房间找钱,高东在老和尚的衣服里找到300元钱,他将放在炕上的桌子抽屉撬开,在里面拿了600元钱,后他们三人就把作案工具拿上从大门外出来,高东又用原来的锁子把大门锁上,从千佛洞下来之后,到了黄某畔上,他们把木棒扔进黄某里,把两根钢管清洗后又带回方圆网吧。三人在保德县东关友谊桥上,他和薛某仲把抢来的钱全部给了高东,高东给自己和薛某仲每人分了200元,剩余的钱全部被高东拿走了。

2、同案犯吴继世(又名高X)的供述材料,其内容与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内容一致。

3、同案犯薛某仲的供述材料,其内容与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内容一致。

4、被告人薛某某的现场指认笔录,证实被告人伙同他人实施抢劫的现场状况及销毁部分作案工具的现场。

5、已生效的(2008)榆中法刑一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中依法确认的证人康某某证言证明,2007年5月25日上午,自己单位的冯成民打电话说千佛洞的和尚李秉山死了,他就让冯成民和单位的书记王仲清一起到现场看看,后他们二人给他汇报说老和尚不像自然死亡,大门从外锁着了。后他就报案了。

6、已生效的(2008)榆中法刑一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中依法确认的证人秦某某的证言证明,府谷县文管办的人通知他到千佛洞,他去后发现他的哥哥李秉山死在出家的庙里。

7、已生效的(2008)榆中法刑一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中依法确认的证人李改英、李来喜(千佛洞附近居民)证言证明,死者李秉山是他们的邻居,平时来往较多,这次有十几天没见到他,他们最后一次见老和尚是5月15日上午10点多,5月19日晚上8点多,他们还见李秉山房间的灯亮着,他们都以为李秉山回山西河曲了,5月26日上午听周围人说李秉山死了。

8、已生效的(2008)榆中法刑一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中依法确认的证人王瑞亮、胡虎虎(府谷县城关小学学生)证言证明,2007年5月24日他们去上学,遇见另外几个同学说去千佛洞弄点钱,他们将大门上的锁撬开后,发现千佛洞的地上躺着一个死人,他们就怕的跑出大门。

9、已生效的(2008)榆中法刑一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中依法确认的吴继世(高东)指认笔录,证明案发后他们隐藏作案工具的地方。

10、已生效的(2008)榆中法刑一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中依法确认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了被告人伙同他人在府谷县千佛洞实施抢劫后,作案现场的具体状况。

11、已生效的(2008)榆中法刑一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中依法确认的现场勘验提取笔录,证实在作案现场提取的木棍一根、剪刀一把,为被告人伙同他人作案时所使用过的工具。

12、已生效的(2008)榆中法刑一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中依法确认的陕西省公安厅(陕)鉴(法医)字(2007)X号鉴定书证实,现场提取的过道上的血迹、木把上的血迹、房内血迹、炕上的血迹均为同一男性血迹的可能性为99.99%。

13、已生效的(2008)榆中法刑一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中依法确认的府谷县公安局公刑技(2007)第X号尸检报告书证实,死者李秉山被他人持棍棒打击头面部致颅脑损伤而死。

14、已生效的(2008)榆中法刑一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明同案犯吴继世、薛某仲被依法判刑。

15、被告人常住人口登记表,证明被告人薛某某生于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入室抢劫他人财物,并持械使用暴力殴打被害人致死,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其手段残忍,罪行严重,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的犯罪事实成立。其次,被告人薛某某在同案犯吴继世提出抢劫犯意后,就与另一同案犯薛某仲积极参与抢劫,三人系共同犯罪。同时三人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相互积极配合,各持木棒、钢管殴打被害人李秉山,三人作用相当,难以区分主从犯;但从犯意提出、犯罪计划安排等方面考虑,同案犯薛某仲、被告人薛某某的作用较次于另一同案犯吴继世。此外,被告人薛某某在作案时年龄不满16周岁,属相对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应依法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作案后在逃二年多,没有及时归案认罪,对此情节应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五)项,第十七条第二、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薛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9年11月14日起至2018年11月13日止。罚金从刑满释放之日起一月内缴清)。

二、非法所得200元,依法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赵永贤

审判员杜奇云

代理审判员王霞

二0一0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张永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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