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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黄某乙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Im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信阳市Im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乙,X年X月X日生。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0年9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信阳市第一看守所。

信阳市Im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信Im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乙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2010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黄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28日晚8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乙在被害人许×家吃过晚饭后,二人一同外出打牌。出门后,黄某乙谎称要回家拿钱,让许×独自先去,黄某乙趁机折转回许×出租屋,将其放在女式黑色半腰皮鞋内的现金1400元盗走。案发后,追回赃款退还许×。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许×报案陈述,证人妥××的证言,现场勘查记录,银行查询通知书及交易明细,到案经过和退赃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乙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信阳市Im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乙当庭认罪,且系初犯、偶犯,赃款已退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视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拘役的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开始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2日起至2011年1月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春珍

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胡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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