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2009)资法刑初字第68号陈某甲盗窃罪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资法刑初字第68号

公诉机关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甲,男,X年X月X日生于湖南省郴州市,身份证号码:x,汉族,初中文化,郴州市麻纺厂下岗工人,住(略)。因涉嫌盗窃罪,于2008年11月13日被资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资兴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乙,湖南宏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陈某丙,男,郴州市五中教师,住(略),系被告人陈某甲弟弟。

资兴市人民检察院以资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盗窃罪,于2009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黄某飞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黄某岐、唐某美参加的合议庭,于2009年3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朱庆红担任记录。资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柏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和辩护人张某乙、陈某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资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甲伙同刘某某(已判刑,下称刘)、谢某平(已判刑,下称谢)、谭某某(已判刑,下称谭)、何某某(已判刑,下称何)、曾某祥(另案处理,下称曾)盗窃家禽共36次,盗窃价值共计x元,陈某甲每次负责运输,收取运费。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02年3月23日晚,刘、谭、谢、何、曾某陈某甲的车窜至蓼江镇蓼市X组,盗走袁某丁家母鸭190只,卖给严禾生,价值2850元。

2、2002年4月7日晚,谢、何某陈某甲的车窜至蓼江镇X村谢某组,盗走谢某某家母鸭150只,卖给严禾生,价值2250元。

3、2002年4月11日晚,刘、谭、谢、曾某陈某甲的车窜至七里镇X村罗某组,盗走尹某某家母鸭91只,卖给严禾生,价值1365元。

4、2002年4月12日晚,刘、谭、谢、曾某陈某甲的车窜至七里镇X村,盗走唐某戊家母鸭148只,卖给严禾生,价值2220元。

5、2002年4月14日晚,刘、谭、谢、曾某陈某甲的车窜至香花乡X村上元组,盗走许某某家母鸭210只,卖给严禾生,价值3150元。

6、2002年4月17日晚,刘、谭、谢、何、曾某陈某甲的车窜至高某村中吴某,盗走吴某某家母鸭104只,卖给严禾生,价值1560元。

7、2002年4月21日晚,刘、谭、谢、何、曾某陈某甲的车窜至三都镇X组,盗走李某己家母鸭112只,卖给严禾生,价值1680元。

8、2002年4月23日晚,刘、谭、谢、何、曾某陈某甲的车窜至三都镇X组,盗走袁某庚家母鸭196只,卖给严禾生,价值2940元。

9、2002年4月25日晚,刘、谭、谢、曾某陈某甲的车窜至三都镇X村十一组,盗走唐某辛家母鸭160只,卖给严禾生,价值2400元。

10、2002年3月的一天晚上,刘、谭、谢、何、曾某陈某甲的车窜至三都镇X村楼下组,潜入曹某壬家鸭棚盗鸭时,被失主发现,刘某人乘坐陈某甲的车仓皇逃离现场。

11、2002年5月9日晚,刘、谭、谢、何、曾某陈某甲的车窜至蓼江镇X村江边一组,盗走曹某癸、曹某某两家母鸭330只,卖给严禾生,价值4950元。

12、2002年5月21日晚,刘、谭、谢、何、曾某陈某甲的车窜至蓼江镇陈某甲家坪村X组,盗走方永久家母鸭120只,卖给严禾生,价值1800元。

13、2002年6月7日晚,刘、谭、谢、何、曾某陈某甲的车窜至三都镇X村上茅屋组,盗走张某某家的母鸭154只,卖给严禾生,价值2310元。

14、2002年6月15日晚,刘、谭、谢、何、曾某陈某甲的车窜至高某乡X村前大门组,盗走田某某家母鸭162只,卖给严禾生,价值2430元。。

15、2002年6月17日晚,刘、谭、谢、何、曾某陈某甲的车窜至高某乡X村井上组,盗走邵某某家母鸭160只,卖给严禾生,价值2400元。

16、2002年9月16日晚,刘、谭、何某陈某甲的车窜至髙码乡X村莲塘组,盗走曹某某家母鸭108只,卖给严禾生,价值1620元。

17、2002年3月17日晚,刘、谭、谢、曾某陈某甲的车窜至苏仙区X乡X村四组,盗走雷某某家母鸭120只,卖给严禾生,价值1800元。

18、2002年3月的一天晚上,刘、谭、谢、何、曾某陈某甲的车窜至苏仙区白露塘板桥村X组,盗走李某某家母鸭178只,卖给刘某成,价值2670元。

19、2002年4月4日晚,刘、谭、谢、何、曾某陈某甲的车窜至苏仙区X乡X村谷某组,盗走谷某某家母鸭96只,4只鸡婆,卖给严禾生,价值1440元。

20、2002年4月13日晚,刘、谭、谢、何、曾某陈某甲的车窜至苏仙区良田某铺下村X组,盗走王某某家母鸭91只,卖给严禾生,价值1365元。

21、2002年4月的一天晚上,刘、谭、谢、何、曾某陈某甲的车窜至苏仙区良田某良田某十一组,盗走邓某某家母鸭130只,卖给严禾生,价值1950元。

22、2002年4月的一天晚上,刘、谭、曾某陈某甲的车窜至苏仙区X镇X村四组,盗走刘某某家母鸭121只,卖给严禾生,价值1815元。

23、2002年5月7日晚,刘、谭、何、曾某陈某甲的车窜至苏仙区X乡X村六组,盗走邓某某家母鸭120只,卖给刘某成,价值1800元。

24、2002年4月5日晚,刘、谭、谢、何、曾某陈某甲的车窜至苏仙区X镇X村毫下组,盗走潘某某家母鸭140只,卖给严禾生,价值2100元。

25、2002年3月的一天晚上,刘、谭、谢、曾某陈某甲的车窜至苏仙区X乡X村对门江组,盗走高某某家母鸭103只,卖给严禾生,价值1545元。

26、2002年6月6日晚,刘、谭、谢、何、曾某陈某甲的车窜至苏仙区良田某陈某甲家湾村X组,盗走王某某家母鸭56只,卖给严禾生,价值840元。

27、2002年3月22日晚,刘、谭、何、曾某陈某甲的车窜至永兴县X镇X组,盗走黄某某家母鸭160只,卖给严禾生,价值2400元。

28、2002年3月的一天晚上,刘、谭、谢、何、曾某陈某甲的车窜至永兴县X排楼村X组,盗走何某某家母鸭110只,卖给严禾生,价值1650元。

29、2002年5月的一天晚上,刘、谭、谢、何、曾某陈某甲的车窜至永兴县马田某塘前村X组,盗走邝某某家母鸭95只,卖给严禾生,价值1425元。

30、2002年5月的一天晚上,刘、谭、谢、何、曾某陈某甲的车窜至永兴县X镇X组,盗走邓某某家母鸭130只,卖给严禾生,价值1950元。

31、2002年6月13日晚,刘、谭、谢、何、曾某陈某甲的车窜至永兴县马田某罗某村X组,盗走史某某家母鸭137只,卖给严禾生,价值2055元。

32、2002年4月30日晚,刘、谭、谢、曾某陈某甲的车窜至桂阳县X乡火田某李某组,盗走李某某家母鸭129只,卖给严禾生,价值1935元。

33、2002年5月17日晚,刘、谭、谢、何、曾某陈某甲喊一双排座“五十玲”车窜至安仁县X镇X村坪上组,盗走罗某某家母鸭168只,卖给严禾生,价值2520元。

34、2002年5月30日晚,刘、谭、谢、何、曾某陈某甲的车窜至宜章县X乡X组,盗走曾某某家母鸭176只,卖给刘某成,价值2640元。

35、2002年6月9日晚,刘、谭、何、曾某陈某甲的车窜至耒阳市X镇X组,盗走肖某某家母鸭88只,卖给刘某成,价值1320元。

36、2002年6月18日晚,刘、谭、谢、曾某陈某甲的车窜至宜章县X乡新田某十二组,盗走邝某某家母鸭98只,卖给严禾生,价值1470元。

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退赃x元,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指控的主要证据有:1、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2、被害人袁某丁、谢某某、尹某某、唐某戊、许某某、吴某某、李某己、袁某庚、唐某辛、曹某壬、曹某癸、曹某某、方永久、张某某、田某某、邵某某、曹某某、雷某某、李某某、谷某某、王某某、邓某某、刘某某、邓某某、潘某某、高某某、王某某、黄某某、何某某、邝某某、邓某某、史某某、李某某、罗某某、曾某某、肖某某、邝某某的陈某;3、同案犯谢某平、何某某、谭某某、刘某某的供述;4、收赃人刘某成、严禾生的证言;5、现场指认笔录;6、扣押赃款清单及返还领条;7、价格鉴定书;8、户籍证明;9、抓获被告人经过材料;10、刑事判决书。

该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伙同他人盗窃公民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适用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甲辩称自已只是开出租车,不知道谢某平等人是去偷鸭子,且自已只去了六次。

辩护人张某乙的辩护意见为:一、被告人陈某甲承认运输的六次,被告人陈某甲无主观故意,故不构成犯罪;二、被告人陈某甲没有承认的次数,因证据与客观事存在矛盾,应该认定为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三、假如被告人陈某甲构成犯罪,其也是从犯,且积极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辩护人陈某丙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陈某甲既无犯罪动机,也无犯罪前科,且已积极退赔,请求人民法院对其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2年3月至6月间,被告人陈某甲利用自已的出租车伙同刘某某(已判刑,下称刘)、谢某平(已判刑,下称谢)、谭某某(已判刑,下称谭)、何某某(已判刑,下称何)、曾某祥(另案处理,下称曾)盗窃家禽共36次,盗窃价值共计x元,陈某甲每次负责运输,收取运费。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02年3月23日晚,刘、谭、谢、何、曾某陈某甲的车窜至蓼江镇蓼市X组,盗走袁某丁家母鸭190只,卖给严禾生,价值2850元。

2、2002年4月7日晚,谢、何某陈某甲的车窜至蓼江镇X村谢某组,盗走谢某某家母鸭150只,卖给严禾生,价值2250元。

3、2002年4月11日晚,刘、谭、谢、曾某陈某甲的车窜至七里镇X村罗某组,盗走尹某某家母鸭91只,卖给严禾生,价值1365元。

4、2002年4月12日晚,刘、谭、谢、曾某陈某甲的车窜至七里镇X村,盗走唐某戊家母鸭148只,卖给严禾生,价值2220元。

5、2002年4月14日晚,刘、谭、谢、曾某陈某甲的车窜至香花乡X村上元组,盗走许某某家母鸭210只,卖给严禾生,价值3150元。

6、2002年4月17日晚,刘、谭、谢、何、曾某陈某甲的车窜至高某村中吴某,盗走吴某某家母鸭104只,卖给严禾生,价值1560元。

7、2002年4月21日晚,刘、谭、谢、何、曾某陈某甲的车窜至三都镇X组,盗走李某己家母鸭112只,卖给严禾生,价值1680元。

8、2002年4月23日晚,刘、谭、谢、何、曾某陈某甲的车窜至三都镇X组,盗走袁某庚家母鸭196只,卖给严禾生,价值2940元。

9、2002年4月25日晚,刘、谭、谢、曾某陈某甲的车窜至三都镇X村十一组,盗走唐某辛家母鸭160只,卖给严禾生,价值2400元。

10、2002年3月的一天晚上,刘、谭、谢、何、曾某陈某甲的车窜至三都镇X村楼下组,潜入曹某壬家鸭棚盗鸭时,被失主发现,刘某人乘坐陈某甲的车仓皇逃离现场。

11、2002年5月9日晚,刘、谭、谢、何、曾某陈某甲的车窜至蓼江镇X村江边一组,盗走曹某癸、曹某某两家母鸭330只,卖给严禾生,价值4950元。

12、2002年5月21日晚,刘、谭、谢、何、曾某陈某甲的车窜至蓼江镇X村毛坪组,盗走方永久家母鸭120只,卖给严禾生,价值1800元。

13、2002年6月7日晚,刘、谭、谢、何、曾某陈某甲的车窜至三都镇X村上茅屋组,盗走张某某家的母鸭154只,卖给严禾生,价值2310元。

14、2002年6月15日晚,刘、谭、谢、何、曾某陈某甲的车窜至高某乡X村前大门组,盗走田某某家母鸭162只,卖给严禾生,价值2430元。。

15、2002年6月17日晚,刘、谭、谢、何、曾某陈某甲的车窜至高某乡X村井上组,盗走邵某某家母鸭160只,卖给严禾生,价值2400元。

16、2002年9月16日晚,刘、谭、何某陈某甲的车窜至髙码乡X村莲塘组,盗走曹某某家母鸭108只,卖给严禾生,价值1620元。

17、2002年3月17日晚,刘、谭、谢、曾某陈某甲的车窜至苏仙区X乡X村四组,盗走雷某某家母鸭120只,卖给严禾生,价值1800元。

18、2002年3月的一天晚上,刘、谭、谢、何、曾某陈某甲的车窜至苏仙区白露塘板桥村X组,盗走李某某家母鸭178只,卖给刘某成,价值2670元。

19、2002年4月4日晚,刘、谭、谢、何、曾某陈某甲的车窜至苏仙区X乡X村谷某组,盗走谷某某家母鸭96只,4只鸡婆,卖给严禾生,价值1440元。

20、2002年4月13日晚,刘、谭、谢、何、曾某陈某甲的车窜至苏仙区良田某铺下村X组,盗走王某某家母鸭91只,卖给严禾生,价值1365元。

21、2002年4月的一天晚上,刘、谭、谢、何、曾某陈某甲的车窜至苏仙区良田某良田某十一组,盗走邓某某家母鸭130只,卖给严禾生,价值1950元。

22、2002年4月的一天晚上,刘、谭、曾某陈某甲的车窜至苏仙区X镇X村四组,盗走刘某某家母鸭121只,卖给严禾生,价值1815元。

23、2002年5月7日晚,刘、谭、何、曾某陈某甲的车窜至苏仙区X乡X村六组,盗走邓某某家母鸭120只,卖给刘某成,价值1800元。

24、2002年4月5日晚,刘、谭、谢、何、曾某陈某甲的车窜至苏仙区X镇X村毫下组,盗走潘某某家母鸭140只,卖给严禾生,价值2100元。

25、2002年3月的一天晚上,刘、谭、谢、曾某陈某甲的车窜至苏仙区X乡X村对门江组,盗走高某某家母鸭103只,卖给严禾生,价值1545元。

26、2002年6月6日晚,刘、谭、谢、何、曾某陈某甲的车窜至苏仙区良田某陈某甲家湾村X组,盗走王某某家母鸭56只,卖给严禾生,价值840元。

27、2002年3月22日晚,刘、谭、何、曾某陈某甲的车窜至永兴县X镇X组,盗走黄某某家母鸭160只,卖给严禾生,价值2400元。

28、2002年3月的一天晚上,刘、谭、谢、何、曾某陈某甲的车窜至永兴县X排楼村X组,盗走何某某家母鸭110只,卖给严禾生,价值1650元。

29、2002年5月的一天晚上,刘、谭、谢、何、曾某陈某甲的车窜至永兴县马田某塘前村X组,盗走邝某某家母鸭95只,卖给严禾生,价值1425元。

30、2002年5月的一天晚上,刘、谭、谢、何、曾某陈某甲的车窜至永兴县X镇X组,盗走邓某某家母鸭130只,卖给严禾生,价值1950元。

31、2002年6月13日晚,刘、谭、谢、何、曾某陈某甲的车窜至永兴县马田某罗某村X组,盗走史某某家母鸭137只,卖给严禾生,价值2055元。

32、2002年4月30日晚,刘、谭、谢、曾某陈某甲的车窜至桂阳县X乡火田某李某组,盗走李某某家母鸭129只,卖给严禾生,价值1935元。

33、2002年5月17日晚,刘、谭、谢、何、曾某陈某甲喊来的一双排座“五十玲”车窜至安仁县X镇X村坪上组,盗走罗某某家母鸭168只,卖给严禾生,价值2520元。

34、2002年5月30日晚,刘、谭、谢、何、曾某陈某甲的车窜至宜章县X乡X组,盗走曾某某家母鸭176只,卖给刘某成,价值2640元。

35、2002年6月9日晚,刘、谭、何、曾某陈某甲的车窜至耒阳市X镇X组,盗走肖某某家母鸭88只,卖给刘某成,价值1320元。

36、2002年6月18日晚,刘、谭、谢、曾某陈某甲的车窜至宜章县X乡新田某十二组,盗走邝某某家母鸭98只,卖给严禾生,价值1470元。

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x元。

以上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受害人袁某丁、谢某某、尹某某、唐某戊、许某某、吴某某、李某己、袁某庚、唐某辛、曹某壬、曹某癸、曹某某、方永久、张某某、田某某、邵某某、曹某某、雷某某、李某某、谷某某、王某某、邓某某、刘某某、邓某某、潘某某、高某某、王某某、黄某某、何某某、邝某某、邓某某、史某某、李某某、罗某某、曾某某、肖某某、邝某某的陈某证实,各受害人家母鸭被盗的时间及数量;

2、同案犯谢某平、何某某、谭某某、刘某某的供述证实,2002年3月至6月间,谢某平、何某某、谭某某、刘某某等人盗窃母鸭的时间、地点及次数,还证实盗窃时向被告人租车的情况;

3、收赃人刘某成、严禾生的证言证实,刘某成、严禾生从谢某平、何某某、谭某某、刘某某处收购母鸭的情况;

4、现场指认笔录证实,同案犯谢某平、谭某某指认作案现场情况;

5、扣押赃款清单及返还领条证实,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共x元;

6、价格鉴定书证实,母鸭每只价值15元;

7、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陈某甲的身份情况,案发时陈某甲己满18周岁;

8、抓获被告人经过材料证实,被告人陈某甲系在逃人员,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某分局抓获归案;

9、刑事判决书证实本案事实及同案犯判处情况。

10、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证实,被告人陈某甲承认与同案犯谢某平、何某某、谭某某、刘某某六次盗窃鸭子的事实,并表示因时间太久了,有些事情记不清了。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伙同他人盗窃公民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己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资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辩护人张某乙提出的被告人陈某甲是从犯,且积极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依法予以采纳;辩护人的其它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据此,对被告人陈某甲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8年11月13日起至2013年11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黄某飞

审判员黄某岐

审判员唐某美

二OO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朱庆红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9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