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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波诉被告罗某先离婚纠纷一案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男,39岁。

被告:罗某,女,40岁。

原告王某因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向被告罗某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依法由审判员贾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罗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1990年,王某与罗某经人介绍认识,1991年4与5日登记结婚。1993年1月2日婚生一女王某,现在独立生活在广州打工,1995年3月2日婚生一子王某,正在上学。2006年,双方因家庭琐事以及缺乏相互信任开始发生矛盾。为此,王某诉至法院。现要求与罗某离婚;婚生子王某由王某直接抚养,罗某承担王某的抚养费的二分之一;依法分割婚后共同财产;由罗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罗某辩称,罗某不同意离婚,王某所说的与事实不符,罗某没有赌博、没有外遇,也没有不抚养孩子。

原告王某在庭审中提交证结婚证一份,证明王某与罗某系夫妻关系。

经质证,被告罗某对原告王某提交的证据无异议。

被告罗某未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和举证质证情况,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

1990年,王某与罗某经人介绍认识,1991年4与5日登记结婚。1993年1月2日婚生一女王某,现在独立生活在广州打工,1995年3月2日婚生一子王某,正在上学。2006年,双方因家庭琐事以及缺乏相互信任开始发生矛盾。为此,王某诉至本院。庭审中,罗某表示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在家庭生活中应当互谅互让,处理好家庭矛盾,维护家庭和谐。原告王某与被告罗某虽因家庭琐事以及缺乏相互信任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要双方加强沟通,相互理解,相互信任,仍有和好可能。原告王某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未提交证据证明,且被告罗某又不同意离婚,故原告王某要求与被告罗某离婚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被告负担部分原告已垫付,待执行时被告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贾伟

二0一0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陈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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