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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甲与杨某乙财产权属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原民初字第292号

原告杨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师寨镇司法所工作人员。

被告杨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杨某甲为与被告杨某乙财产权属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原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甲诉称:原被告属相邻关系,2004年春按村上规划,原告将自己的旧房拆除,在原告建立房屋五间楼,前边临街占用被告大约4米左右,此处有被告石棉瓦小棚,使临街无法建房。原告向村委反映让其清除,被告以种种理由拒清。为此特诉至贵院。

被告杨某乙辩称,争议地自古以来就是我家的,上面的二棵树我已栽了十来年了。村政规划没有成功。

本院认为:原被告所在的村X村政规划将争议地规划给了原告,但被告在争议地上建有简易房,植有树木,享有使用权在先。原被告均主张对争议地享有使用权,所以,双方的争议属土地使用权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应由有关人民政府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杨某甲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刚

审判员闫保富

审判员武树山

二00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赵建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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