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双峰县邮政局,住所地双峰县X镇X路。
法定代表人康某某,(略)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双峰县邮政局干部,住(略)。
委托代理人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娄底市邮政局法律事务部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双峰县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迪宝,湖南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上诉人双峰县邮政局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双峰县人民法院(2008)双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某议庭于2009年7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经审理查明,1983年2月,成某某进入双峰县邮政局下属的梓门支局担任投递员。在工作期间,成某某与双峰县邮政局断续签订了五期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或协议)。2006年6月30日,成某某与被告签订了终止劳动关系协议书,终止2004年11月1日以的劳动关系。同一天,成某某与双峰县邮政局最后一次签订劳动合同书,双方约定,成某某继续从事原工作,合同期限为1年,即从2006年6月1日至2007年5月31日,该合同同时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期满后,成某某继续在被告处工作。2008年元月16日,双峰县邮政局向成某某送达了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因与被社会保险、经济补偿发生争议,成某某向双峰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出申诉,2008年9月15日,该会作出裁决,由双峰县邮政局支付成某某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000元;赔偿成某某失业保险损失1504元。成某某不服,遂提起诉讼。
本案在本院二审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某下协议:
一、由上诉人双峰县邮政局一次性支付被上诉人成某某终止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000元和失业保险损失1504元;
二、被上诉人成某某自愿意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案一审诉讼费10元、二审诉讼费10元,合计20元,由上诉人双峰县邮政局承担。
四、本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字后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张韧
审判员李谟贵
代理审判员曾兴
二00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曾擘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