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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禁城诉华友侵犯著作权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友世纪通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X路X号中铁建设大厦X层。

法定代表人向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关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北京激动影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复星国际中心X层。

法定代表人吕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

委托代理人史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紫禁城影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路X号X室。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

上诉人华友世纪通讯有限公司(简称华友公司)、北京激动影业有限公司(简称激动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紫禁城影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紫禁城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简称原审法院)作出的(2010)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简称原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某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7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0年9月25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上诉人华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某某,上诉人激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某某,被上诉人紫禁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紫禁城公司原审诉称:紫禁城公司是电影《红色恋人》(简称涉案影片)的著作权人。2007年10月份,华友公司未经合法授权,以营利为目的,在其所有的网站www.x.cn上提供涉案影片的在线播放和下载,侵犯了紫禁城公司的合法权益。该网站备案经营单位是华友公司的福州分公司,福州分公司的民事责任应当由华友公司承担。紫禁城公司为保护其合法权益,特向某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一、华友公司立即停止对涉案影片著作权的侵权行为;二、华友公司在其网站首页和《中国电影报》上刊登道歉公告;三、华友公司赔偿紫禁城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四、华友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华友公司原审辩称:一、华友公司网站www.x.cn由于经营不善已于2008年废弃不用,该公司福州分公司也于2008年8月22日予以注销;二、该网站上播放的涉案影片系由激动公司提供,即使该行为产生法律责任,也应由激动公司承担;三、紫禁城公司要求10万元的赔偿数额缺乏法律与事实依据。紫禁城公司未提供任何某据证明其损失,而华友公司网站的播出行为是无偿的,网站上也没有任何某告,故不存在收益问题。华友公司请法院驳回紫禁城公司的诉讼请求。

激动公司原审述称:一、激动公司在向某友公司提供涉案影片时与华友公司签订了《内容许可协议》,其中有通过仲裁解决双方争议的约定,故双方纠纷不应由法院受理;二、华友公司与激动公司因《内容许可协议》而产生的纠纷属于合同纠纷,而该诉讼是侵权诉讼,不能合并审理;三、激动公司与华友公司签订的《内容许可协议》中许可期限为2006年7月21日至2007年7月20日,而紫禁城公司发现华友公司侵权的日期是2007年10月,此时许可期限已过,华友公司的行为同时也侵犯了激动公司的权利,因此激动公司不应对华友公司的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四、紫禁城公司是在公证处以外的地方做的公证,违反了公证程序,应属无效。基于以上理由,激动公司不应作为本案的第三人,亦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请原审法院依法驳回紫禁城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1998年7月14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事业管理局颁发的电审故字(98)第X号《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注明,涉案影片的出品厂与摄制单位均为紫禁城公司。

2007年10月22日,紫禁城公司委托代理人张翔在河南省社旗县公证处公证员的监督下对华友公司在线播放和下载包括涉案影片在内的6部电影作品的情况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过程如下:

打开IE浏览器,进入“信息产业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页面,在“备案公共信息查询”页面中的“网站首页网址”栏输入www.x.cn,在“备案公共信息查询结果”页面显示:“主办单位名称”为华友公司福州分公司,“备案/许可证号”为闽ICP备x号,“网站名称”为HAWA网,“网站首页网址”为www.x.cn。

进入“HAWA网”页面,域名为www.x.cn,登陆后进入“电影频道”页面,使用该页面的电影搜索功能搜索到影片《红色恋人》,在“播放”栏点击“全一集”开始在线播放该影片。在播放过程中随机选取播放点,影片均能播放。在“下载”栏点击“全一集”,开始下载涉案影片,下载结束后对下载文件进行播放,随机选取播放点该影片均能播放。

激动公司与华友公司签订的《内容许可协议》约定:激动公司将包含涉案影片在内的204部电影、275集电视剧、52集动画、16集两性教育片许可华友公司用于电信增值服务;许可期限为2006年7月21日至2007年7月20日,许可费为10万元;协议期满前一个月,若任何某方未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协议,则本协议有效期及许可期限自动延长一年;双方在执行协议时所发生的争议,在协商解决不成时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解决,仲裁地为北京。

2008年8月22日,华友公司福州分公司注销。

激动公司未向某审法院提交其获得涉案影片合法使用及对外授权他人使用的相关某据。

紫禁城公司为委托河南省社旗县公证处对华友公司在线播放和下载包括涉案影片在内的6部作品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共支出公证费1200元。

紫禁城公司与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中约定本案的代理费为x元,但未向某院提交律师费发票。

另查:www.x.cn网站上已无涉案影片的播放与下载。

上述事实,有电审故字(98)第X号《电影片公映许可证》、(2007)社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内容许可协议》、注销企业登记基本信息、《委托代理合同》、公证费发票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原审法院认为: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本案中,根据涉案影片的署名,又有《电影片公映许可证》与之相印证,可以认定涉案影片的著作权人为紫禁城公司,原审法院认定紫禁城公司为本案之适格原告。

激动公司与华友公司之间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系其双方的内部约定,只对其双方有约束力。本案中,紫禁城公司向某友公司提起侵权之诉,华友公司要求追加激动公司为第三人共同应诉,在此种情况下,根据契约相对性原则,激动公司不能以其与华友公司之间的仲裁约定作为抗辩事由来否定法院有权受理本案,对激动公司提出的该案应由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的抗辩意见,原审法院不予采纳。同时根据当事人的叙述及本案初步证据,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处理结果与激动公司有法律上之利害关某,因此依法通知激动公司参与本案诉讼。

激动公司辩称侵权行为发生时,其与华友公司签订的协议已经终止,因此不应承担责任。但根据激动公司与华友公司签订的《内容许可协议》,其中有“协议期满前一个月,若任何某方未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协议,则本协议有效期及许可期限自动延长一年”的约定,对双方均未通知终止协议一事,激动公司与华友公司皆未否认,因此原审法院认定侵权行为发生时该《内容许可协议》仍然有效。进而言之,即使该《内容许可协议》在2007年10月份已经终止,但由于激动公司并未获得涉案影片的相关某权,其向某友公司的授权行为本身即无法律依据,属对紫禁城公司合法权益的侵害,《内容许可协议》是否终止并不影响对其侵权事实的认定,因此对激动公司的辩论意见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某侵权事实,华友公司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在其经营的www.x.cn网上向某众提供涉案影片的在线播放与下载服务,侵害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激动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即向某友公司提供涉案影片并授权华友公司向某友提供在线观看与下载,其行为与华友公司共同侵害了紫禁城公司的合法权益,二者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华友公司与激动公司主张紫禁城公司出具的公证书违反了公证程序,但未提出复查申请,且对于公证书所要证明的华友公司提供涉案影片的在线播放与下载服务的事实也均予以认可,故对此主张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某侵权责任承担方式,鉴于华友公司、激动公司侵害的是紫禁城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属于财产性权利,不具有人身权属性,因此原审法院只对紫禁城公司提出的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其提出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由于www.x.cn网站上已不再提供涉案影片的在线播放与下载,因此原审法院对紫禁城公司提出的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亦不再支持。

关某赔偿数额,由于紫禁城公司未就其实际损失及对方的违法所得进行举证,因此原审法院综合涉案影片的市场价值、被告的侵权情节及主观过错程度,酌情确定本案赔偿数额。关某紫禁城公司为诉讼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支出,由于紫禁城公司的公证书中对六部作品进行了公证,原审法院将只对与本案有关某分予以确认;由于紫禁城公司未就律师费向某审法院提交相关某据予以证明,无法确认实际发生的数额,但鉴于紫禁城公司确有律师出庭应诉,因此原审法院根据相关某费标准予以酌定。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一、华友公司、激动公司连带赔偿紫禁城公司经济损失三万三千元、支出的合理费用二千二百元,共计三万五千二百元;二、驳回紫禁城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华友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某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法院已经查明涉案影片为激动公司授权给华友公司使用,华友公司不存在侵权的故意。二、华友公司的网站www.x.cn已经废弃不用,其福州分公司也已经注销,华友公司对涉案影片未取得任何某益。三、原审法院对于赔偿数额的确定缺乏事实依据。华友公司请求本院撤销原审判决并判决由激动公司对紫禁城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激动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某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判决据以认定的(2007)社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存在严重瑕疵,激动公司已经向某关某门提出针对上述公证书的复查意见。二、激动公司与华友公司已经在许可协议中约定,如果双方发生纠纷,应向某裁机关某请解决。原审法院在存在该仲裁协议条款的情况下仍旧将激动公司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属适用法律错误。激动公司请求本院撤销原审判决并判决激动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

紫禁城公司同意原审判决。

经审核,原审法院对于本案事实的认定基本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在本院诉讼期间,激动公司向某院提交了紫禁城公司与北京激动星影视有限公司(简称激动星公司)于2005年9月29日签订的《关某影视作品数码版权代理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用以证明其具有涉案影片的合法授权。该协议书记载有以下内容:

“……

1.1甲方(紫禁城公司)授予乙方(激动星公司)独家代理甲方及甲方关某制作公司现有及未来的电影、电视剧等影视作品的:(1)数码版权(数码版权指通过包括互联网在内的各种信息网络,将视听作品登载在网络上或者通过网络发送到用户端,供公众或特定用户在线收看或下载收看的活动,包括流媒体播放、互联网组播、数据广播、IP广播和点播等的权利。其中信息网络指通过无线和有线链路相联接,采用卫星、微波、光纤、同轴电缆、双绞线等具体物理形态,架构在互联网或其他软件平台基础上,用于信息传输的传播系统)……。乙方将甲方提供的协议之节目加密后,录制于乙方的专门用于信息网络播放的节目网站,并在该网站上播放;或者合法授权给第三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的各项权利,并承担打击网络盗版的工作。……。

2.1本协议确定的协议之节目代理期限为:1年,自2005年10月8日至2006年10月7日止。

……。”

激动公司未向某院提交其代理权到期终止以后,其继续有权代理紫禁城公司影视作品的其他证据。

激动公司向某院提交了2006年9月30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州分局作出的《名称变更通知》,该通知记载,2005年9月25日经该局核准,激动星公司的名称变更为激动公司,即本案上诉人。

激动公司同时提交了其向某南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河南省社旗县公证处邮寄的要求对(2007)社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进行复查的意见书。在二审谈话期间,激动公司表示相关某门尚未对上述公证书作出处理意见,其同时未对涉案影片的著作权由紫禁城公司单独享有提出异议。

上述事实,有激动公司向某院提交的相关某料以及本院二审谈话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一为紫禁城公司是否享有涉案影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本案中,根据涉案影片的署名以及《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记载,紫禁城公司享有涉案影片的著作权,可以据此向某民法院主张相应权利。

本案的争议焦点二为激动公司和华友公司是否享有涉案影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激动公司向某院提交了其前身激动星公司与紫禁城公司签订的版权代理协议书以证明其具有合法授权,华友公司主张其获得了来自于激动公司的授权,因此不存在侵犯涉案影片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故意。对此本院认为,首先,华友公司网站www.x.cn播放涉案影片的时间为2007年10月22日。其次,激动公司在二审期间向某院提交的其前身激动星公司与紫禁城公司签订的版权代理协议书中显示的激动星公司获得紫禁城公司授权的截止日期为2006年10月7日,激动公司与华友公司签订的许可协议中显示华友公司获得许可的截止日期为2007年10月7日,而激动公司未提交在2006年10月7日其授权到期后,其仍有权继续获得授权的证据。因此,本案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在2007年10月激动公司及华友公司仍享有涉案影片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合法授权。激动公司在明知其已不具备涉案影片合法授权的情况下,仍旧许可华友公司在网络上传播涉案影片,应当与华友公司共同承担侵犯紫禁城公司涉案影片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民事责任。激动公司及华友公司关某其享有涉案影片合法授权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的争议焦点三为紫禁城公司的侵权主张是否具有事实依据。

激动公司主张紫禁城公司提交的公证书存在严重瑕疵,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对此本院认为,首先,本案的公证书可以证明,华友公司在其网站上播放了涉案影片。其次,激动公司虽主张上述公证书存在严重瑕疵并向某关某门提出了复查请求,但直至本案二审审理时,相关某门尚未对上述公证书作出任何某查处理的决定或结论。最后,上诉人未提出任何某据对公证书所证明的相关某实进行反驳。在此情况下,上述公证书可以作为证明本案相关某实的依据。

本案的争议焦点四为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有误。

激动公司主张其与华友公司已经在许可协议中约定通过仲裁解决双方争议,原审法院在此情况下仍将其追加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属适用法律错误。对此本院认为,激动公司与华友公司之间签订的仲裁条款仅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而本案系涉及上述当事人与紫禁城公司之间的著作权民事争议,紫禁城公司并非上述仲裁条款的当事人,该仲裁协议对于紫禁城公司并不具有约束力,该公司有权通过向某民法院提起侵权民事诉讼的方式处理其与两上诉人之间的民事争议。激动公司的该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的争议焦点五为原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有误。

华友公司主张其公司网站www.x.cn已经废弃不用,同时其福州分公司亦已注销,该公司对于涉案影片没有收益,原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缺乏事实依据。对此本院认为,紫禁城公司、华友公司和激动公司均未提供紫禁城公司因侵权行为所受损失以及华友公司和激动公司因侵权行为所得收益的相关某据,原审法院综合涉案影片的市场价值、侵权情节及主观过错程度所酌情确定的赔偿数额并无不当。华友公司的上述诉讼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华友公司和激动公司的相关某讼主张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元,由华友世纪通讯有限公司和北京激动影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华友世纪通讯有限公司和北京激动影业有限公司应在收到本判决后七日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华友世纪通讯有限公司负担七百三十元(已交纳),由北京激动影业有限公司负担七百三十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芮松艳

代理审判员殷悦

代理审判员王东勇

二○一○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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