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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盗窃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被告人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安阳市X村永安小区X排X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3日被安阳市公安局北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安阳市公安局直属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殷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12月18日,被告人李某某和被害人陈某某在安阳市殷都区工贸中心附近的一个百家乐店内赌博,李某某向陈某某借钱遭拒后李某某趁陈某某不注意,将陈某某放在包内的中国建设银行的银行卡拿走。后李某某离开,到工贸中心东侧的农业银行,从陈某某的银行卡取走现金5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某陈某、银行交易明细、抓捕经过、情况说明、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所盗赃款已全部退出并返还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魏运成

二0一0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华素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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