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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某与李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肖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略)。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怀化市人,住(略),系肖某某之妻。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现在(略)。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2010)怀中刑一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因本案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都在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立案执行的(2010)怀中执字第X号案件,由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杨小平

执行员马国庆

执行员陈实

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李某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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