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穗中法民四初字第X号
原告:广州广重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工业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许某,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蔡安妮,广东金山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职员,联系地址同公司。
被告:广州市东方建筑技术发展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工业大道北沙园二街弘基广场A幢X楼。
法定代表人:陈某,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职员,联系地址同公司。
被告:广州广通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广州市X区X路X号自编505、507、508。
法定代表人:白某,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平学,广东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祖云,广东执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弘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工业大道北沙园二街弘基广场A幢X楼。
法定代表人:陈某,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职员,联系地址同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广重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东方建筑技术发展公司、广州广通房地产开发公司、广州弘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广重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0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告广州广重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略)元由原告广州广重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汉华代理
审判员黄某清
代理审判员陈某
二00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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