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湘潭双鹤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志林,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山县X乡卫生院,住所地衡山县X乡。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院长。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系长期业务往来单位,被告经常从原告处购进医药产品。2008年9月18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往来对账单。被告于2008年9月20日经查证,签章确认了其尚欠原告货款x元的事实。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业务为现款现货交易,被告理应在收货后立即付清所欠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拒不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衡山县X乡卫生院欠原告湘潭双和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货款x元属实。被告自愿于2009年3月18日一次性支付给原告湘潭双和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货款x元。
二、其他无争议。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财产保全费220元,共计370元,原告自愿负担。
上述调解协议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柳
审判员杨同建
审判员伍建华
二00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黄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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