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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湘潭双鹤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衡山县岭坡乡卫生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雨法民二初字第52号

原告湘潭双鹤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志林,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山县X乡卫生院,住所地衡山县X乡。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院长。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系长期业务往来单位,被告经常从原告处购进医药产品。2008年9月18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往来对账单。被告于2008年9月20日经查证,签章确认了其尚欠原告货款x元的事实。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业务为现款现货交易,被告理应在收货后立即付清所欠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拒不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衡山县X乡卫生院欠原告湘潭双和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货款x元属实。被告自愿于2009年3月18日一次性支付给原告湘潭双和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货款x元。

二、其他无争议。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财产保全费220元,共计370元,原告自愿负担。

上述调解协议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柳

审判员杨同建

审判员伍建华

二00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黄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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