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郭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洛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某,男,初中毕业,农民,住(略)。2010年7月31日被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公安分局抓获,同年8月7日因涉嫌绑架被洛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因涉嫌非法拘禁被洛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洛宁县看守所。

洛宁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1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郭某某为了讨要赌债伙同张某(在逃)、老孙(在逃)将被害人贾某从洛阳骗至洛宁县X乡X村其岳父张治民家中。在张某家窑洞内,被告人郭某某和老孙对贾世超有殴打行为,并逼迫贾同家人联系让家人还钱,15日下午3时许,贾趁上厕所之机逃出。被告人郭某某非法拘禁贾世超30余小时。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郭某某的讯问笔录,被害人贾某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证人张某等人的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及被害人伤情照片,孟津县公疗医院诊断证明,借条,鄞州公安分局抓获经过,被告人郭某某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非法拘禁他人限制人身自由,长达30个小时,且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了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提出没有殴打被害人,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基本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被告人属初犯,无前科。故根据本案的具体犯罪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郭某某刑期自2010年7月31日起至2010年12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辛洁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赵丽丽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2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