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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河南福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冯某某及原审被告李某乙、段某某、赵某丙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福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原长葛市福美蜂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美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甲,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凌辉,河南七星灿(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审被告:李某乙,男,现年53岁。

原审被告:段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审被告:赵某丙,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赵某丁,男,长葛市长兴法律服务所(略)。

上诉人河南福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冯某某及原审被告李某乙、段某某、赵某丙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长葛市人民法院已作出(2007)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河南福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南福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凌辉、被上诉人冯某某、原审被告李某乙、段某某及赵某丙的委托代理人赵某丁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二审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葛市人民法院(2007)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长葛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秋霞

审判员李某成

代理审判员蒋晓静

二0一0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周颖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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