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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旺旺兴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平顶山市旺旺兴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耿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叶县兴佳煤炭经营部。

负责人王某乙,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民,叶县司法局法律服务工作者。

上诉人平顶山市旺旺兴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叶县人民法院(2009)叶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王某捷作为本案的利害关系人,应当追加其参加诉讼,以便查明事实就,作出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叶县人民法院(2009)叶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叶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胡全智

审判员尚少辉

审判员石天旭

二0一0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周圆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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