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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湘潭锅炉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遵义海景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雨法民二初字34号

原告湘潭锅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施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琪,湖南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雪琴,湖南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遵义海景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经济技术开发区董公寺。

负责人周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湘潭锅炉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遵义海景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湘潭锅炉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易享炎

二00九年四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杨又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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