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湘潭锅炉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余市康美乐食品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雨法民二初字43号

原告湘潭锅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施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琪,湖南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雪琴,湖南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余市康美乐食品厂。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城关劳动北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陶某某,该厂厂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湘潭锅炉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余市康美乐食品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湘潭锅炉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2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易享炎

审判员刘勇军

人民陪审员胡宇清

二00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杨又华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0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