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李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山新民一初字第43号

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衡山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略)。

被告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衡山县人,高中文化,农民,住(略)。

本院于2009年7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唐志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李某某诉称:他与被告于1994年12月28日在衡山县X镇政府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女儿李某,X年X月X日生儿子李某周,现因夫妻感情不和,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要求离婚;被告周某某辩称:夫妻不和是实,同意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周某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李某、李某周某原告李某某共同生活,由原告李某某负责抚养,被告周某某有探视小孩的权利;

三、座落于衡山县X镇X街X号房屋一栋及房屋内的所有财产都归原告李某某所有,原、被告约定该房屋只能由婚生小孩李某周某承;

四、欠衡山县东湖信用社x元、欠熊华秀x元、欠熊正军5000元、欠旷志明5000元、欠李某娥5000元及其余夫妻共同债务都由原告李某某负责偿还;

五、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元,原告李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唐志红

二00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杨群杰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5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