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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XX职务侵占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XX,1995年曾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本案于2010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闸北区看守所。

辩护人严XX、司马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X,因本案于2010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闸北区看守所。

辩护人薛XX、李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诉〔2010〕58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XX、李X犯职务侵占罪,于2010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许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XX及辩护人严XX、司马XX、被告人李X及辩护人薛XX、李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被告人胡XX受聘担任上海联集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以下简称“联集公司”),分管代理进口报关业务,同时胡还出资设立了由自己掌控的上海鸿邦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邦公司”)。2009年4月,被告人胡XX通过鸿邦公司将该公司从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承接的进口代理报关业务低价转让给联集公司,并向联集公司隐瞒了鸿邦公司系其私人公司的事实。在联集公司代理大众公司报关业务过程中,胡XX为牟取私利,指使时任联集公司空运进口部项目操作经理的被告人李X,在每月财务上报时少报部分已实际完成报关业务的报关单,致使联集公司在向鸿邦公司结算清关费时少结算了691单,按照每单联集公司与鸿邦公司120元的结算价格计算,并扣除691单中鸿邦公司已支付的6770元网络维护费,应支付给联集公司总计x元的清关费被侵吞。案发后,被告人胡XX退赔了全部赃款,被告人李X在司法机关传唤并未采取强制措施前向司法机关主动交代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XX、李X在庭审中不持异议,并有联集公司税务登记证、组织代码证、企业法人营此执照、联集公司分部营业执照、报关资质证明书、联集公司出具的证明、联集公司工商档案材料、东方国际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东方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工商档案材料等书证;联集公司出具的胡XX、李X任职证明、上海联集公司员工情况表、胡XX、李X任职通知,从工商局调取的鸿邦公司档案材料、靠得牢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公司更名为鸿邦公司的相关资料以及鸿邦公司股权转让、出资、验资情况、证人证言;大众公司与昂翼公司代理进口货物报关合同、昂翼公司与鸿邦公司报关代理协议、鸿邦公司与联集公司进口清关代理协议;上海司法会计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联集公司完成的鸿邦公司交付的1881张大众公司进口货物报关单列表、鸿邦公司财务明细账、联集公司业务台帐;上海司法会计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鸿邦公司夫付的6770元网络维护费凭证;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工作情况;证人刘XX、胡X、卢X、方XX、王XX、徐X、薛XX、奚XX的证言;被告人胡XX的退赔证明、李X自首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XX伙同李X利用职务之便,共同侵占公司钱财,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XX、李X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胡XX在共同犯罪中是主犯;被告人李X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从轻处罚,且在犯罪后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两名被告人到案后交代态度较好,被告人胡XX作了全部退赔,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胡XX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胡XX交代态度较好,作了退赔,建议适用缓刑的观点可予采纳;被告人李X的辩护人以本案系民事纠纷,不能以犯罪论处的观点,本院查证的事实是被告人胡XX、李X利用了联集公司副总经理及操作经理的职务便利,在与联集公司结算清关费时,故意减少结算单次,侵吞结算费用,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法律要件,其观点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分别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XX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

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李X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

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追缴的非法所得发还被害单位。

胡XX、李X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华赛英

审判员沈玉青

代理审判员黄某弟

书记员黄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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