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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XX抢夺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XX,2005年12月因寻衅滋事行为被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因本案于2009年8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闸北区看守所。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XX犯抢夺罪,于2009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何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8月18日10时40分许,被告人何XX在本市X路XXXX号的上海市闸北区XX文具用品商店,趁店主谢XX接待其他顾客之机,拔掉店内一台清华同方锋锐x型笔记本电脑(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600元)的二根电源插线,被害人及时发现并大声呵斥,被告人何XX仍拔掉剩下的一根电源插线,抱着该台电脑逃逸。后在逃逸途中,被告人何XX被场中路XXXX弄小区的保安人赃俱获。

上述指控事实,被告人何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谢XX的陈述、证人金XX、陶XX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物品财产估价鉴定结论书、照片、工作情况及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XX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何XX到案后认罪悔罪的态度较好,故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XX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18日起至2010年6月1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陈姣莹

书记员李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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