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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某妨害公务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柳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出生地(略),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略)黄某镇人民大道X号,现住(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0年9月2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朱某,上海海一(略)事务所(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柳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沈丽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柳某及辩护人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9月2日6时40分许,被告人柳某在上海世博园X号门X号入口外,为能抄近路排队入园,不顾世博志愿者及执勤民警的劝阻,强行闯入警戒线内,由于其扰乱了现场秩序,民警刘某某、陆某等向其表明身份后欲将其带离现场,在此过程某,被告人柳某采用拳打脚踢等方式,致使被害人刘某某左膝部皮肤钝挫裂伤、陆某左上臂及左踝部软组织损伤。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刘某某、陆某某伤势构成轻微伤。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当庭出示了被害人刘某某、陆某某陈述,证人谈某某、程某甲、耿某乙、程某丙、商某某的证言,工作情况、验伤通知书、法医学鉴定书、案发经过等证据,以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柳某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据此,提请本院依法审判。

被告人柳某及辩护人均提出柳某的行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2日6时40分许,被告人柳某在上海世博园X号门X号入口外,为能抄近路排队入园,不顾世博志愿者及执勤民警的劝阻,强行闯入警戒线内,由于其扰乱了现场秩序,民警刘某某、陆某等向其表明身份后欲将其带离现场,在此过程某,被告人柳某采用拳打脚踢等方式,致使被害人刘某某左膝部皮肤钝挫裂伤、陆某左上臂及左踝部软组织损伤。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刘某某、陆某某伤势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实,2010年9月2日6时40分许,其与同事在洪山路X路世博园X号门X号入口处值警时,看到排队的队形中有一名游客与民警在争吵,其与另外三名同事上前询问情况,我们了解到该游客闯警戒线,推搡现场维持秩序的志愿者,现场民警对他进行劝告,该男子不听劝告,也不服从现场民警的指挥,在现场大吵大闹,严重影响现场游客排队秩序,其即与同事上前协助现场执勤民警将该男子带离现场,在途中该男子极力反抗,用右拳头打其的左边面部两拳,在将该男子带进警车时,该男子用脚踢并推搡,其被推倒在地,造成左膝部挫伤,之后在其他同事的配合下,将该男子强制带离并移送周家渡派出所。

2、被害人陆某某陈述证实,2010年9月2日6时40分许,其与同事在洪山路X路世博园X号门X号入口处值警时,发现排队的人群中有一名中年男子对一名穿制服的民警大声吵闹,其与其他几名穿便服的同事上前询问情况,得知该男子私自钻进警戒线并推搡志愿者,期间还挥舞手臂打到一名排队的女子头部并且眼镜被打飞,我们见该男子的行为已严重扰乱到现场秩序,决定将他强制带离,在带离过程某,该男子极力反抗,用拳头打在穿便衣的刘某某头面部,还用双手乱挥双脚乱踢,其的左臂被他抓伤,刘某某被踢倒在地左膝盖部摔破,随后我们叫来特警支援将该男子带至周家渡派出所。

3、证人谈某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9月2日6时40分许,其与同事在世博园X号门X号入口处执勤时,看到有一名男性游客推开志愿者并强行钻进警戒线,其上前对他劝告,让他从警戒线内出来并对刚才推搡行为进行道歉,但该男子不听劝告,在现场大吵大闹,并在队伍中挥舞手臂,当时一只手臂还打到了旁边一名女性游客的头部,其与同事让他情绪平静一下,但该游客异常激动,其行为已严重影响到队伍的秩序,我们出入口管理组的便衣经出示工作证件即上前协助其将该男子带离,在将该男子带离途中,该男子极力反抗,用拳头击打便衣民警刘某某头部,在带进警车时,该男子对便衣民警拳打脚踢,之后同事们将这名男子强制带离现场并移送周家渡派出所。

4、证人程某丁的证言证实,2010年9月2日6时40分左右,其在世博园X号门X号入口帮助其他志愿者维持排队秩序,当时其站在警察拉的绳子边上,有个中年男子过来将绳子拉起来要钻进去,其伸手拦住并叫他往后去排队,这个男子用左手抓住其右臂往他身后一拉,这个男子就钻进去了,穿制服的民警叫他从绳子里面出来并叫他向其道歉,这个男子不肯出来还讲了一些不满意的话,民警叫他不要激动,这个男子不听劝,还骂民警,旁边排队的人都在围观,秩序有点乱了,穿制服的民警就将他从绳子里面拉了出来。民警将这个男子拉出来后,该男子双手乱抓民警,在民警把他拉到一辆警车边上时,该男子用拳头打一个便衣民警的头,在民警想办法将他拉进警车时,该男子双脚乱踹,头上被打的民警被他踹到了,这个便衣民警被踹得摔了一跤。

5、证人耿某戊的证言证实,2010年9月2日6时40分许,其和志愿者程某丁在世博园X号门X号入口处维持现场秩序,当时现场拉了警戒线,我们志愿者就在警戒线外负责维护现场秩序,有一名游客就在我们边上想穿过警戒线插队,其与程某丁劝他到队伍后面排队,该男子不听劝阻,一把将程某丁推开,然后从警戒线下钻入,我们再次上去劝他到后面排队,该男子不听劝,情绪也十分激动,挥舞着双手,手都打到边上的游客,这时一名穿制服的民警过来劝他,但该男子根本不听劝,在人群中不停地蹦跳,后有几名便衣警察过来将他拉了出来,该男子极力反抗,挥拳击打其中一名便衣警察,后又把该便衣警察推倒在地,那名便衣警察左边膝部受伤,之后该男子被民警控制带离。

6、证人程某丙的证言证实,2010年9月2日6时30分许,其在世博园X号门X号入口处做世博志愿者,看到在游客排队的队伍中有一个中年男子正在与一名穿警察制服的警察争吵,民警劝告那个男子不要穿越警戒线,但那个男子不听劝告。后来有几个穿便衣的民警赶过来,一起劝说那个男子,但那个男子仍旧不听,还用肩膀去撞穿警服的民警,后来那些民警要将那个男子带到警车上,结果那个男子用拳头打了便衣警察中的一个年纪轻的警察的面部两拳,其他几个警察就要把那个男子强行带上警车,结果在此过程某,那个男子又用腿踢了那个被打警察,那个警察被直接踢倒在地,后来几个警察把那个男子带上警车。

7、证人商某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9月2日早上,其与丈夫柳某、儿子一起到世博园,我们到洪山路入口,其与儿子绕过拉着的彩色绳子去排队,其丈夫柳某准备从绳子下面钻进去排队,有个志愿者用手拦柳某,柳某把志愿者的手挡开把绳子拉起来就钻进去了,这时穿制服民警和穿便衣民警的人叫柳某出来并向志愿者道歉,柳某拒绝出来,民警和穿便服的人把柳某从绳子里面拖出来,拖到车上。

8、公安机关的出具工作情况证实,被害人刘某某、陆某系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派驻世博局安保部民警,案发时系在依法执行公务。

9、验伤通知书、法医临床学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刘某某、陆某某伤势构成轻微伤。

10、案发经过证实被告人柳某到案情况。

11、被告人柳某的供述。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属实,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

被告人柳某提出未抄近路,民警未向其表明身份及劝阻,辩护人提出柳某的行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经查,本案的被害人刘某某、陆某某陈述及多名证人的证言均证实,被告人柳某在公安民警表明身份经劝阻无效被带离现场时,采用拳打脚踢的方法,妨害公安民警依法执行公务,并致两名被害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故被告人柳某及辩护人所提的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以暴力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致2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柳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2日起至2011年2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陆某源

审判员石耀辉

代理审判员钱文君

书记员陈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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