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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故意毁坏财物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出生地(略),大学文化,系深圳千周电子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略)白塔居委大街X号。因本案于2010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6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黄某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某某,大沧海律师事务所(略)。

辩护人戚某某,大沧海律师事务所(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张江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0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林某及辩护人王某某、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3月6日下午,被告人林某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号X室其原先就职的以装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以装公司)办公室内,因之前与以装公司发生薪资上的纠纷而对公司心怀不满,为泄愤即采用硬物撬、剪刀剪及水浸等方式毁坏以装公司办公室内的电话交换机、电脑、磁带机等各类办公用品,经鉴定,可估价计算的物损价值人民币x元。案发后,被告人林某通过电子邮件方式与以装公司商谈赔偿问题,后由被告人林某的家属向被害单位赔偿人民币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殷菊芬的陈述、照片、估价证明、纸条、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故意毁坏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林某归案后交代、认罪态度较好,其家属已赔偿了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即自2010年5月9日起至2010年9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石耀辉

书记员陈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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