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湘潭市和平小学学生,住(略)。
法定代理人盛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湘潭市劳动教养管理所干部,住(略),系原告肖某某的母亲。
委托代理人晏军、胡某某,湖南同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绵阳市人,住(略)。
被告湘潭市宏运出租车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X路X巷X号。
法定代表人粟某某,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湘江支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X路X号。
负责人姜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朝阳市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员工,住(略)。
本院于2008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肖某某诉被告陈某某、湘潭市宏运出租车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湘江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过伟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湘x出租车的实际车主为被告陈某某,其挂靠在湘潭市宏运出租车公司名下经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湘江支公司为该车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人。2008年6月14日10时30分许,朱述兵驾驶湘x出租车由广云路X路口方向行驶,行经建设北路雨湖区法院地段遇原告由行驶方向的右至左横过马路,将原告肖某某撞伤。经湘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雨湖大队事故责任认定,朱述兵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后,被告陈某某为原告支付医疗费2287.35元;原告自己还用去治疗费909元,法医鉴定费820元,交通费300元,原告需营养费200元,其监护人的误工损失为287.35元;另外,经湘潭市口腔医院评估,原告牙齿修复费用约为x元。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肖某某的损失x.7元,由被告陈某某承担2287.35元(此款已支付),余款x.3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湘江支公司承担,此款在双方签收调解书后十五日内支付。
二、其他无争执。
本案诉讼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原告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过伟国
二00九年一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谢艳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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