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泉民初字第X号
原告泉州市伊望奇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X区。
法定代表人高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系该公司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杜立宇,福建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一九七九年十月二十六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林清贇,福建安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华商盛世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厦门软件园软件技术服务大楼XF-L。
法定代表人陈某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乙,男,系该公司海外部经理,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市伊望奇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厦门华商盛世网络有限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泉州市伊望奇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二OO五年三月十七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泉州市伊望奇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泉州市伊望奇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泉州市伊望奇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林锡平
审判员郭金旺
代理审判员郑程辉
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陈某甲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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