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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与福建省晋江市碧圣建材实业公司、福建省晋江市磁灶加福建材一厂专利侵权案

时间:2005-03-0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榕民初字第46号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榕民初字第X号

原告吴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色阳,谢志宏,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晋江市碧圣建材实业公司,住所地磁灶嘉福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代理人林某某,福州展晖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福建省晋江市磁灶加福建材一厂,住所地磁灶加福村。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代理人林某某,福州展晖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福建省晋江市碧圣建材实业公司、福建省晋江市磁灶加福建材一厂专利侵权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05年3月7日以因一时无法对被告的侵权模具进行有效地保全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建省晋江市碧圣建材实业公司、福建省晋江市磁灶加福建材一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撤回对被告福建省晋江市碧圣建材实业公司、福建省晋江市磁灶加福建材一厂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42。5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审判长欧晓红

代理审判员张某民

代理审判员陈跃芳

二○○五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陈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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