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吴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8年11月24日向湖北省宣恩县公安局珠山派出所(略),同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陈某某某,福建大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审理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二○○九年七月十七日作出(2009)秀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吴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辩护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8年2月18日15时25分许,被告人吴某某受雇驾驶福建莆田汽车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所有的闽x大型普通客车由莆田市秀屿区埭头往莆田城关方向行驶,途经秀屿区X县道8KM+66OM处与同向行驶的被害人陈某某驾驶的载有被害人许某某的三轮自行车相碰撞,造成被害人陈某某、许某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吴某某逃离现场。同年3月20日,经莆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秀屿大队认定,被告人吴某某应承担本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陈某某、许某某无责任。同年11月24日,被告人吴某某向湖北省宣恩县公安局珠山派出所(略)。

另查明,肇事车辆的车主已赔偿二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原审认定上述事实,原审被告人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林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李某、沈某某、朱某某、陈某某的证言,莆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秀屿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作出的《抓获经过》、《陈某某的尸体检验报告》及照片、《许某某的尸体检验报告》及照片,湖北省宣恩县公安局作出的《关于吴某某(略)自首的情况说明》,书证《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据证实。

原判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二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情节特别恶劣。被告人吴某某能自动(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予以从轻处罚;其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肇事车辆的车主已赔偿两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在对被告人吴某某量刑时一并考虑。被告人吴某某交通肇事造成二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也未取得被害人的亲属的谅解,不应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上诉人吴某某上诉称:本案二个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原判量刑偏重,上诉人具备了适用缓刑条件,原判没有适用是错误的,请求二审依法改判。

其辩护人以相同的意见提出辩护。

经审理查明,原审被告人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证据,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造成二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情节特别恶劣。原判已根据上诉人具有自首情节,能自愿认罪,肇事车辆的车主已赔偿二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予以从轻处罚,量刑并无不当;上诉人肇事后,没有积极抢救,而且逃离现场,情节恶劣,也未能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不宜适用缓刑,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郑章明

代理审判员戴丽培

代理审判员林某

二00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许丽珊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5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