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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社饶民初字第036号

原告牛某某,女,生于1970年3月3日。

委托代理人李某林,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生于1966年1月6日。

委托代理人范某某,女,生于1969年9月。

原告牛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牛某某于2009年7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某某、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某林;被告李某某,被告委托代理人范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牛某某诉称:1988年11月11日,原、被告结婚,因婚前互不了解,婚后夫妻感情一直不好。夫妻关系无法维持,原告于2000年10月逃离被告家,和被告分居至今。婚后女儿李××,已18周岁,儿子李××已十岁,均在被告家生活。请求判令双方离婚,女儿由原告抚养。并依法处理共同财产。

原告牛某某向法庭提供证据如下:

1、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某林、康岩对牛××调查笔录一份,牛××证实,原、被告于1988年登记结婚,婚后经常打架生气,牛某某与李某某分居已有8年。

2、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某林、康岩对夏××调查笔录一份,内容同上。

3、证人牛××、牛××、牛××证言各一份,均证实原、分居8年。

4、照片三张,显示原告牛某某身上有伤。

5、原告财产清单一份,清单显示李某某的家产如下:五间瓦房、牛某头、母猪一头、手扶车一台,8年前牛某某出门前家有现金5000元。

被告李某某答辩如下:原、被告虽系经人介绍相识,结婚后双方感情很好,并生育一男一女。2000年原告之父乘被告不在家,将原告牛某某强行领走,卖到外地,当时女儿才九岁,儿子才刚满一岁。在这八年多时间里,被告多次去外地寻找原告,花尽家里积蓄,多年来被告含辛茹苦抚养一双儿女,现在女儿已满十八周岁,高中毕业参加高考,要上大学。儿子也已上小学三年级,儿女的成长全是被告一个负担,被告又当爹又当娘,偿尽了人间艰辛,多年来被告一直思念妻子,希望能够团聚。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请法院不要支持原告请求。

被告提供证据如下:

1、证人侯××出庭作证证实:原、被告结婚前被告给原告娘家盖有4间瓦房。

2、证人黄××出庭作证证实,原告娘家盖的4间瓦房是被告拉去的材料。

3、证人魏书发出庭作证证实,原告娘家盖房子被告买过证人的材料。

4、原、被告儿子李×、女儿李××出庭证实,自牛某某外出后他们一直随其父亲李某某生活,牛某某从来没有和儿女联系过,也没有寄过钱物。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证据中所提的分居8年多没有异议,本院对原告证据1-3予以认定。被告认为原告照片上的伤不知道是咋来的。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财产清单质证时认为,有瓦房5间,这十年来供儿女读书,没有修理,马上要倒,家里根本没有牛,也没有老母猪。有一台手扶早已不能用卖废铁了。原告外出时家里根本没有5000元钱。对原告所提证据4-5,本院不予采信。原告对被告所提证据1-3有异议,认为被告给原告娘家盖房,证人是不可能知道。本院对被告证据1-3不予采信。原告对儿女的陈述没有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根据双方的陈述及证据,本院确认的案件事实如下:

1988年11月11日在挺牛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女儿李××(又名李×)。X年X月X日生儿子李×。2000年原告牛某某离家出走,与被告李某某分居至今。女儿李××,儿子李×一直随被告李某某生活至今。2009年7月7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分居已达8年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离婚,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婚后女儿李××,儿子李×自原告牛某某外出后一直由被告李某某抚养,且女儿已满18周岁,改变儿女生活环境不利于教育成长,故儿子李×仍随被告李某某生活。原告牛某某应支付女儿李某爽10年、儿子李×17年的抚养费。按照当地的收支实际和收支生活水准,酌定每年1000元,共计x元。原、被告已无财产可供分割,原告分割财产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经调解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三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牛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儿李×、儿子李×随被告李某某生活。原告牛某某支付支付抚养费x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牛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青山

审判员杜彪

人民陪判员李某武

二○○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刘明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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