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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三民终字第8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32岁。

委托代理人:霍金波,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贠某某,女,25岁。

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陕县人民法院(2008)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霍金波,被上诉人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6冬,贠某某、李某某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1月9日订婚,当年4月30日登记结婚。贠某某诉称李某某结婚两天后即同其家人上山干活,一去就是一个多月,将其留在家中时常如此,回来后经常与其因琐事争吵,双方关系一直不睦。李某某则不予承认,并辩称其只是在农忙时到山上干活,回家时双方一直相处较好,从未打骂。另查明:贠某某、李某某婚后共同生活仅五个月时间,无婚生子女,期间在2007年7月和2007年冬,贠某某、李某某因琐事争吵后,贠某某曾两次出走,居住娘家不归。2008年正月初,贠某某、李某某再次争吵后,再次离家出走回住娘家至今不归,双方分居生活已达半年之久。贠某某婚前财产有:新大洲本田摩托车一辆、洗衣机一台、电磁炉一个、被褥及床单若干,以上财产均在李某某家;李某某婚后财产有:沙发一套、海尔29寸彩电一台、席梦思床一张、被褥若干;贠某某、李某某无婚后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存款及债权。李某某称其有债务约x元,均系其婚前所借,用于结婚时装修其新房,婚后操办花销及给贠某某付彩礼x元,买三金花去2800元;贠某某承认给付彩礼8000元,但其陪嫁嫁妆(摩托车、洗衣机、电磁炉等)已花费6000余元,三金在李某某家,李某某所欠债务均系其婚前个人债务,由自己偿还。原审中,贠某某表示其婚前个人财产系用李某某给付的彩礼所置,自愿全部予以放弃归李某某所有。因双方调解意见分歧较大,致调解不能成功。

原审法院认为,贠某某、李某某婚前相识时间较短,缺乏必要的了解,系草率结婚。婚后在共同生活五个月里因性格差异,为家庭琐事时有争执,致贠某某三次离家出走,夫妻关系不睦,且已分居半年之久。综上,贠某某、李某某之间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现贠某某坚持离婚,予以支持。贠某某婚前财产系其用彩礼购置,现贠某某自愿放弃归李某某所有,系其真是意思表示,予以准许。李某某诉称x元债务,因系婚前所借,且用于结婚时装修新房,结婚花销等,应认定为个人债务,依法由个人偿还。李某某要求返还彩礼及所有费用,但未提交其因给付彩礼造成其生活绝对困难的相关证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解除贠某某与李某某的婚姻关系。二、贠某某婚前财产:新大洲本田摩托车一辆、洗衣机一台、电磁炉一个及现在李某某处的其他财产均归李某某所有。三、驳回贠某某和李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贠某某承担200元,李某某承担100元。

宣判后,李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其理由,双方于2007年经人介绍认识,同年阴历正月初九确定恋爱关系,并非贠某某所说的系父母包办。贠某某知道我的年龄后,仍同我进行登记领取结婚证结,确系自愿,并非草率结婚。彩礼数额及“三金”与事实不符,“三金”一直由贠某某佩戴。为了结婚负债装修房子,确实给我造成了一定的生活困难,理应全部返还。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

贠某某辩称:双方草率结婚,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李某某彩礼都已逐渐返还给了李某某。李某某建房、装修房子所负债务是婚前之债,房子是不动产,归李某某所有,与我没有关系。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依法维持。

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贠某某、李某某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共同生活中因性格差异,为家庭琐事时有争吵,致贠某某三次离家出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审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正确。关于彩礼问题,贠某某接受的彩礼其用购置陪嫁财产,该陪嫁财产均在李某某家中,现贠某某自愿放弃归李某某所有,系其真是意思表示,予以准许。关于债务一事,系李某某婚前所借,且用于结婚时装修新房,结婚开支等,应认定为个人债务,依法由个人偿还。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李某某上诉理由不足,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五三条第一款第(一)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李某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占军

审判员乔建刚

审判员李某敏

二00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刘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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