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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犯抢劫罪、强制猥亵妇女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阿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9年7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略)。

辩护人黄某乙,福建华巍(略)事务所(略)。

(略)人民检察院以莆城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抢劫罪、强制猥亵妇女罪,于2009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略)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建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黄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5年7月份左右的一天深夜1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同案犯刘智军、陈某飞、许寿彬、徐剑彬(四人均已判刑)及同案人何建军(绰号野X)、“黑超军”、“红目古”、徐伟(四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城厢区南门南园大酒店过生日。被告人陈某某等人见被害人苏某某也在场就一起将苏某持带到城厢区X镇前黄某区马庙旁,对被害人苏某某进行殴打并用香烟烫苏某房。被告人陈某某、同案犯刘智军还逼迫被害人苏某某服下一粒“春药”,待药性发作后,同案犯刘智军脱光被害人苏某某身上的衣服,同案犯许寿彬用一根树枝捅入被害人苏某某的阴道内玩弄取乐。随后,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同案犯刘智军、陈某飞、许寿彬、徐剑彬及同案人何建军等人一起上前玩弄被害人苏某某的全身后才将苏某到莆田市区让其离去。

2006年5月2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同案犯刘智军、许寿彬从城厢区X路巴巴啦网吧将被害人苏某某挟持上一辆“的士”载到城厢区X镇后塘小学附近。随后,被告人陈某某等人对苏某施殴打和威胁,抢走被害人苏某某身上的摩托罗拉V3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602元)及人民币900元、港币100元。之后,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同案犯刘智军分别用手玩弄被害人苏某某的乳房等部位。后同案犯刘智军分得赃款人民币200元及赃物摩托罗拉V3手机一部,同案犯许寿彬分得赃款人民币200元,被告人陈某某分得赃款人民币500元、港币100元。案发后,已追回赃物摩托罗拉V3手机一部退还被害人苏某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黄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及破案报告书,被害人苏某某的陈某,辨认笔录,同案犯刘智军、陈某飞、许寿彬、徐剑彬的供述,证人杨某某的证言,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赃物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同案犯的刑事判决书及刑事裁定书,户籍证明,拘留证、逮捕证及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陈某某的家人代为退出赃款人民币1000元,并预交罚金人民币5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同案人共同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又伙同同案人聚众采用暴力手段强制猥亵妇女二起,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在聚众强制猥亵妇女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其辩护人对此辩护意见有理,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又能积极退赃、并预交罚金,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交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7月12日起至2018年1月11日止。)

二、被告人陈某某退出的赃款人民币一千元退还被害人苏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徐儫

审判员吴晨

人民陪审员谢金龙

二ОО九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林兵

附引用法律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

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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