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闽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仓山东仕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方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若辉,福建中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审原告福建福莱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X村。
法定代表人任某,该公司董事长。
上述被上诉人及原审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X区X路X号。
上诉人福州仓山东仕五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仕公司)因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福州仓山东仕五金有限公司以已与被上诉人任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福州仓山东仕五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州仓山东仕五金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5元,由福州仓山东仕五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叶毅华
审判员陈一龙
代理审判员黄从珍
二○○五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曾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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