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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某犯抢劫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廖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9年10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略)。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以莆城检刑诉(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犯抢劫罪,于2010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建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0月16日凌晨,被告人廖某在“先锋”网吧抢夺被害人李某某手机时被发现,即肘击李某胸部并趁机逃离。指控以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有关物证、书证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为证,认为被告人廖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的规定,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廖某辩称没有肘击被害人李某。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16日2时30分许,被告人廖某窜到城厢区X街道兴安居委会“先锋网吧”,趁正在上网的被害人李某不备,拿起李某在桌上的一部诺基亚牌x型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08元)并欲跑出网吧。被害人李某发现后追上前拉住廖某手臂,被告人廖某即肘击李某胸部致李某地,廖某机跑出网吧逃进附近的巷子,被随后赶到的被害人李某及其同学林某某抓获并追回赃物。

认定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以下证据:

1、被害人李某某陈述证明其在“先锋网吧”上网时一男子将其放在桌上的手机拿走,其发现后追上并拉住该男子手臂,该男子肘击其胸部至其倒地,后其与同学等人在网吧附近的巷子内追到并抓获该男子事实;

2、证人林某某的证言证明其与同学李某在“先锋网吧”上网时一男子将李某在桌上的手机拿走,李某住那名男子时被对方用肘击倒在地,后其与李某起网吧附近的巷子内追到并抓获该男子的事实;

3、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赃物照片证明向被告人廖某扣押的诺基亚牌x型手机一部并发还被害人李某某事实;

4、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808元的事实;

5、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被害人李某伤情不构成轻微伤的事实;

6、鉴定结论通知书证明上述鉴定结论均已告知双方当事人的事实;

7、指认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情况的事实;

8、破案报告书、抓获经过证明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廖某的事实;

9、强制措施证明被告人廖某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和种类的事实;

10、被告人廖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客观真实合法,均予以采信。被告人廖某肘击被害人李某某事实有被告人廖某在侦查阶段的多次供述与被害人李某某陈述及证人林某某的证言相互印证,并有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佐证,故被告人廖某关于其没有肘击被害人李某某辩解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808元,数额接近较大,被发现后当场实施暴力抗拒抓捕,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廖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赃物已追回,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第(1)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廖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0月16日起至2013年8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陈建郭

审判员吴晨

人民陪审员林某忠

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林某

附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最高人民法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五、关于转化抢劫的认定

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

(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

(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

(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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