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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与黄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港口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黄某和,桂云天(略)事务所(略)。

被执行人: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郑某某与黄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2009年2月2日作出的(2008)港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0年4月13日,申请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2010年4月3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2010年8月28日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从2010年8月起每月支付2000元给申请人郑某某,直至还清为止,双方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和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2008)港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另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林家良

执行员郑某勇

执行员余安安

二O一O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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