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凤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曾昭国,湖南苍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华县X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湘江乡乡长。
委托代理人邓某某,男。
第三人张某甲(伍)(缺席)。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系张某甲的儿子。
委托代理人张某丙,男,系张某甲的女婿。
原告凤某某不服被告本县X乡人民政府与第三人张某甲大马古(火烧岭)山场行政处理决定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于2009年8月12日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凤某某与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张某乙、张某丙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原告凤某某自愿付给第三人张某甲大马古山场杉林木的木材款二千五百元(此款应在和解协议签收后五日内一次付清);大马古山上的木材(包括未砍伐部分)归原告凤某某处理。
二、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原告凤某某自愿承担。
上述和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和解协议经三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怀智
审判员刘朝秀
人民陪审员安光聪
二OO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冯香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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