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张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林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苗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2010年9月18日被逮捕。同日被取保候审。

(略)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略)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在2009年购买一支砂枪并非法持有。2010年3月被西林县公安局查获并收缴。经鉴定,该砂枪具有正常的射击性能。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诉请本院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刑事照片、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西(公)刑技(枪)检字(2010)X号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一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一支,其行为确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成立。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作所为,可以从轻处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张某某依法适用缓刑不至再危害社会。为严肃国法,惩罚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胡奇

二O一O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梧祖羽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持有 枪支 某某 非法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2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